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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不處死刑承諾 謝長廷簽署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拉法葉艦採購案,瑞士要求我國承諾對涉案軍火商汪傳浦「不求處死刑」,我法務部亦作出原則性承諾,但瑞士聯邦法院月前判決,指我法務部的原則性承諾不夠充分,我方近日決定提升層級,由行政院長謝長廷代表政府,簽署瑞方要求的三項書面承諾書,日前已送交瑞士司法部。
據了解,謝長廷基於我國審判獨立立場,仍未百分之百向瑞方保證汪傳浦不被判處死刑,但充分說明我國司法體制、尊重人權,特別是不干涉審判等民主發展,他代表政府出面簽署已表達出我國最大的誠意。
法務部指出,基本上瑞士司法部認為我方已有完整的保證,問題並不大,目前就等相當於內閣的「聯邦委員會」做出政治決定,若一切順利,台瑞即可進行司法互助,我國將可以派遣特調小組檢察官赴瑞士調閱汪傳浦被法院查扣的銀行資金帳戶、文件等資料,也可閱覽法院筆錄,有助揭開此採購弊案的內情。
特調小組表示,汪傳浦被瑞士法院查扣五億多美元,據查是用來行賄的佣金;汪傳浦被查扣的帳證,還包括汪在瑞士蘇黎世、日內亞、盧加諾三地銀行的資金流向、轉帳紀錄、大批可疑帳戶及採購案文件等。
雖然汪傳浦上訴,但瑞士聯邦法院迄今已二審判決台瑞兩國司法互助,對我國是好消息,但審判期間,去年中瑞士聯邦法院曾要求我國就台瑞司法互助提出三項保證,包括:汪傳浦在司法程序中必須有辯護人、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以及不求處死刑、不判決暨執行死刑。
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曾出具三項原則性承諾保證,但最後一項,為避免干預台灣的司法審判獨立,故對瑞士的承諾是:不求處死刑,「反對」判決死刑,並未保證不判決死刑。
當時瑞士司法部認為我方已提出保證,遂送交瑞士聯邦法院,但瑞士聯邦法院月前仍裁定,我國這項「原則性保證」不夠充分,對法院並無拘束力,須予以補正。
特調小組指出,在瑞士聯邦法院尚未裁定同意接受我方承諾之前,加上汪某仍透過律師以瑞方提供司法互助給台灣,將損害瑞士重大國家利益為由,提出申訴,都使台瑞司法互助仍存在變數。
日前,法務部長施茂林面見行政院長謝長廷後,謝長廷同意代表政府簽署瑞方要求的三項書面保證,展現我國欲與瑞方進行司法互助的最大誠意。
據指出,汪某已向瑞士聯邦委員會提出上訴,此為汪最後一次申訴機會,結果尚未出爐,謝長廷代表政府提出的書面保證對台瑞司法互助的裁定極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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