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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不是公共場所

■賴佑哲

林志玲至台大醫院就醫,無論是平面、電子媒體無不排出最大陣仗採訪全程,為搶新聞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衛生署醫事處長薛瑞元指出,醫院雖然算是公共場所,媒體有一定的採訪空間,但仍不可破壞安寧,妨害他人就醫權益。此一談話並不正確。

所謂公共場所,一般人以為只要是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都是公共場所。在刑法的規定中也都是把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列。但是醫院內除了掛號大廳的地方屬於公眾得以出入外,其餘如候診處是讓有掛號的病人和陪伴者等候,看診間是醫師、護士和病人的私密空間,病房則是住於該病房期間的病人的私有空間,護理站或醫師辦公室是工作人員的工作空間等等都應該是享有隱私權的地方,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此,不能概括指說醫院是公共場所。

看美國或加拿大媒體採訪新聞大都齊聚在醫院門外的一邊等候,這才是尊重他人的態度,也才能受人尊重。另外,台灣醫療界和醫院管理界如果希望有一個尊嚴和寧靜的工作空間,應該要求衛生署立刻宣布醫院不是公共場所,而且更是應嚴守寧靜的地區。以後類似此類社會重大新聞事件,醫院得由公關人員徵詢有關人員及家屬意願安排接受採訪、按時發布新聞,並劃出臨時戶外空間給媒體守候使用方便。

(作者從事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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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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