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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摔死 雇主重罰

〔記者陳政宜╱苗栗報導〕苗栗縣東西向快速公路公館鄉國光橋段,民國92年4月發生工安意外,造成1名工人墜落橋墩死亡,檢方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經苗栗地院審理,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榮民公司10萬元罰金,施工所主任蔡禮卿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榮民公司承攬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E310標工程,前年4月8日9時許,在公館鄉國光橋段發生工作台傾斜意外,致工人廖金生掉落19公尺下的墩柱地面,造成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死亡。

苗栗檢察官調查此案,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地院簡易庭認為,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查而移審刑庭。

審理過程,被告辯稱施工架拖座本來就使用ML16高拉力螺栓,符合勞安規定,並稱,該工安意外可能與死者的不安全工作行為有關。

但,法官調查發現,該施工拖架所使用螺栓為銀色M16螺栓,而不是黑色M16高拉力螺栓,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顧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

院方認定,榮民公司與負責該工程安全等業務的苗栗施工所主任蔡禮卿所言,應為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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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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