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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電話行銷 公平會開罰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為避免電話行銷衍生過多消費糾紛,公平會訂定「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要求業者揭露資訊及保存紀錄,預定8月發布,並給予實施緩衝期,自原則發布之日起3個月後,未按原則者將依公平法開罰。

公平會表示,業者從事電話行銷時,應顯示電話號碼或其他身分資料之義務,讓受話人據以判斷是否願意受話,通話後業者也應告知基本資料,使受話人可判斷是否繼續接受行銷。至於電話行銷業者應保存相關之廣告、行銷文案、促銷資料,若成立契約時,應保存電話行銷過程之錄音紀錄或書面契約,以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與執法困擾。

公平會指出,「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適用範圍為涉及以電話行銷方式,從事推廣商品、服務而爭取交易機會之事業,電話行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態樣,約有不實陳述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數量;不實陳述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條件;不實陳述商品或服務之限定時間優惠價格;不實陳述贈獎活動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之關連;攀附慈善或公益活動。

公平會表示,電話行銷促銷不可透過煩擾方式,密集地一再以電話行銷,卻未提供正確資訊,或交易相對人未能及時認知交易資訊,日後就常因此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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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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