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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關係人交易 門檻放寬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經過實務驗證後,金管會委員會議昨天發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解釋令,放寬關係人交易重度表決的適用門檻,交易性質具價格透明化機制或重要性較低者,可以由董事會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不必再經董事會。

這項解釋令放寬部分利害關係人交易中,屬金融同業間交易較頻繁者、或具公開市場且價格透明者、或交易金額較小或其他重要性較低之交易類型,得經董事會之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並增列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應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及交易限額規定限制之交易類型,例如:政府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大股東,及企業因政府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大股東,而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列對象者。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限額,採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未來潛在曝險額計算,且銀行子公司於計算交易限額時所提額度,不得低於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或「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規定應計提之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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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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