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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受損 無法自救
記者丁勻婷╱特稿
500餘萬名勞工多數已在6月底勾選勞退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如果你選擇新制遭雇主報成舊制,選了舊制報成新制,身為勞工的你究竟應在多久之內主張自己的權利,翻開勞退條例規定,似乎並無明定!
雖然勞委會先前強調,當雇主向勞保局表達勞工選擇意願不同於勞工實際意願,將以勞工意見為主,尤其勞退意願選擇徵詢表需蓋有人事單位章,勞資雙方各留1份,一旦勞資就此發生爭議,勞保局將對照勞資雙方保留之徵詢表,作為重要參考,甚至作為勞資爭議或法院訴訟依據。
但法律勝訴所在,往往在於「舉證」,有些雇主或許未發給勞工留存徵詢表,或許徵詢表未蓋上人事單位章,或許雇主宣稱徵詢表遺失,只要拿不出留存徵詢表,查無對證,屆時,勞工又如何舉證?當員工手中無證據,拿不出舉證資料時,選擇新制卻遭填成舊制之員工如何獲得按月提撥之退休金,退休金提撥起算日應從何日開始起計,員工如何要求雇主補撥退休金,若政府認為可回溯到7月1日,那麼,雇主可能質疑憑哪一條規定為之,固然政府或可找到某條勞退條例規定開罰,但罰鍰進帳到國庫,勞工損失之權益又該如何找回來。
然而,在選舊制遭報為新制之員工裡,年資少者可能損失舊制年資,但年資將近勞基法舊制退休金條件者,退休金可能縮水,員工又該如何主張權利,這些問題難道都得等到勞資任一方告上法院,才能獲得定論嗎?
9月底第1筆退休金將進入勞工個人帳戶中,政府也一再呼籲,選擇新制之勞工應留意是否進帳,但究竟勞工應在何時之前反映,否則會遭視為勞工默認,就此認定選擇舊制,就法論法,似乎也不易找出基準日,我們不禁要問,勞工該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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