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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偽鈔用偽鈔 線民判坐牢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警察的線民,為了協助警方破案,不僅任務危險、受人羞辱或傷害,有時也可能要同流合污、配合犯罪…;實際上,這些都是電影情節,真實社會不容許線民胡來。

國內偽鈔橫行之際,台北縣警方去年破獲偽鈔集團,逮獲疑似主嫌陳威超,起出製鈔工具與防偽線等證物,幕後立功者正是線民古俊吉,但古某協助警方蒐證的同時也暗中使用偽鈔;法院認為,線民固然是在協助警方,但不能違法而為,因此將古某判刑3年8個月,相關判決並獲得三審支持而確定。

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年間宣判時特別指出,古俊吉擔任警方線民,但是先後2次拿偽鈔換真鈔被查獲,應負刑責,法院雖念在他確實提供情報線索給警方破案,但認為他豈可執迷於線民身分,一再要求給予特殊待遇,甚至咆哮法庭,綜合各項情狀後,認為前述量刑妥適。

判決指出,去年1月,古俊吉與同案朱姓被告帶著數十張千元偽鈔,到北縣、桃縣一帶檳榔攤,每次購買50元檳榔,取回對方找的950元後離去;他們也到雜貨店、大溪豆乾店以類似手法洗錢。2人1月16日失風被捕,後來古某又單獨犯案,同年5月6日為警查獲,2案皆遭起訴。

法院審理時,古某爆料指自己是警察的線民,之所以使用偽鈔,與他協助警方追查偽鈔集團有關,法官遂傳喚台北縣歐姓警員出庭作證,歐員證實古某是線民,表示古某曾提供涉及偽鈔案的一名陳姓男子身分,經警方調查,雖未在陳某處起出偽鈔等物,但查獲毒品。

另警方得知偽鈔集團有「阿超」、「阿義」等人,古某幫忙蒐證、提供「阿超」真實身分是陳威超,助警方查獲陳嫌的偽鈔製造工具、偽鈔使用的防偽線等。但歐員強調,他不知道古某私下使用偽鈔,這部份也非警方要求或同意。

法院認為,古某雖是警察線民,但當他從集團處取得偽鈔時,就已掌握到相當證據,馬上聯絡警方處理即可,但他不循此途,反而多次拿偽鈔去換真鈔,顯然是在藉機圖利自己。


線民須遴選 警局長核准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擔任警察線民的條件是,經警遴選之後,還要經過警局長或分局長核准才行;至於線民的好處,則是警方可以支給他俗稱「線民費」的「工作費」。

有些人以為,一旦成為警察線民,等於有了護身符,對於一些低度違法行為,警方可以視而不見,讓其「便宜行事」,其實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是,線民秘密蒐證時,不得有違反法規行為。

此外,警察線民並不是一個「職位」、或具有所謂的正式身分,它只是一個稱呼,除了可領工作費用之外,警方並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相關法律也未賦予線民可行使警察的職權。

當警方決遴選線民秘密蒐集犯罪資料時,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局長或警察局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就須與線民終止合作關係,除非認有繼續蒐集資料必要、且經核准,才可繼續警察與線民間的合作關係。

等到案件上了法庭,線民蒐集而來的資料,要引為證據使用時,擔任證人的線民,可享證人保護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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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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