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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理由╱狠毒手法 不符千面人條款

記者楊政郡╱專訪

為何不採用千面人條款,而採用普通殺人罪將王進展判處死刑?審判長許旭聖說,不是合議庭非要他死,而是他的行為不符合千面人條款,王嫌放置的毒飲料被買走後,每個受害人都喝了,且每只喝一口就有致死之虞,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廣泛的信賴感,與千面人條款是為了恐嚇取財有很大差異。

許旭聖解釋說,一般的千面人犯案可能先恐嚇、恐嚇不成後下藥,但毒蠻牛案是先下藥再計畫恐嚇,不論前者或後者,如果所下的藥屬於不會致死如瀉藥、安眠藥等,則屬於千面人條款規定的範圍,而如果有人體質不同、身體較衰弱,或其他因素,導致死亡結果,則屬於千面人條款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

毒蠻牛案卻有很大的不同,被告王進展不只要錢,且明知氰化物是劇毒,只要有人喝了就會致命,他還查知氰化物是管制物品,不論有無警語、瓶蓋是否已開過,如果誤喝一樣會死人,這是王某事先就得知且明知。

再者,他將毒飲料散放在人人得以輕易購得、取得的超商、便利商店,所以他下毒的行為已有不確定殺人故意,當然依普通殺人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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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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