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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台商撕票 法官參酌中國判決蔡岳平死刑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商宋孟坤去年初在中國廣東省東莞地區遭綁架撕票案,涉謀財害命的中縣男子蔡岳平與舅舅蔡永坤分別在台灣、中國被捕,其中蔡岳平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因案發地點在中國,無法提示相關人證及物證,最後根據被告蔡岳平的自白,及參酌中國東莞市人民法院對蔡永坤等被告的判決書,認定蔡某的罪行,依強盜而殺人罪判處死刑。

判決書指出,在中國經營電腦公司的蔡永坤,因為經營不善資金困難,竟勾結外甥蔡岳平到中國共同作案,九十三年二月以兌換人民幣、美金為藉口,邀約死者宋孟坤在蔡永坤東莞市住處見面,蔡永坤及蔡岳平兩人即以強暴手段控制宋某行動,脅迫簽下港幣二百萬元面額的支票,並透過銀行兌現得款,由蔡永坤以電腦網路線勒住宋某脖子,致宋某窒息而死,兩人再將宋某屍體裝進皮箱丟棄河中。

案發後,中國公安局在中國逮捕蔡永坤,且經中國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是蔡岳平及舅舅蔡永坤共同謀財害命,已判決蔡永坤死刑(上訴中);而蔡岳平事後於台灣落網,他坦承共謀綁人取款及棄屍,但否認殺人。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依據被告蔡某的自白及中國人民法院對蔡永坤等被告判決書,將蔡某起訴並求處死刑,檢方起訴時,並沒有提出此案的相關人證或物證。台中地院合議庭表示,被告坦承部分犯行,雖無人證或物證,但中國人民法院判決書內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如果為被告所不否認、不爭執,台灣的法院可採為證據,合議庭開庭時,多次提示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就相關當事人的陳述,讓被告蔡岳平表示意見,合議庭針對蔡某不爭執、不否認的部分,綜合做出認定,並對犯罪事實進行陳述。

法官指出,人民法院判決書中,蔡永坤扛下殺人罪責,蔡永坤供稱他一人勒斃宋某後,與蔡岳平一起處理棄屍,合議庭法官也認定宋某死亡時,蔡岳平不在現場,但兩被告在謀議之初,就有蔡永坤殺人、蔡岳平取財共同犯意。法官表示,蔡岳平與蔡永坤就強盜而殺人罪有行為分擔,應視為共同正犯,審酌蔡岳平與被害人毫無恩怨,其惡性不可憫恕,因此依強盜而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傳聞證據 面臨考驗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地院僅依被告自白與中國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即判處涉擄人勒贖撕票案的被告蔡岳平死刑,法界人士認為,全案在上訴二審後,勢必有很大的辯論空間,也考驗著一審合議庭擔當。

法界人士認為,中國人民法院判決書在台灣只能被當做「傳聞證據」,如果被告要求交互詰問,要詰問相關證人,基於兩岸分離事實,法庭不可能找到這些關係人出庭,這些人的證詞雖被中國人民法院採用,在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制度中是不能採用的。

合議庭法官特別對於「傳聞證據」部分有做出解釋,合議庭說,如果當事人對於這些傳聞證據沒有意見,法院得引用為證據,這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這就是新制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要規定「排除傳聞證據」,所以在被告放棄對「傳聞證據」進行詰問權,同意「傳聞證據」為證據時,法院自得採為證據。

審判長表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中地院對該案有審判權。而審酌被告自承部分,及中國人民法院判決書陳述的部分事實,因而認定蔡岳平與蔡永坤是強盜而殺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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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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