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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憲法一中」?

■許超

將上任行政院長的謝長廷,在「二一○○全民開講」節目中,說我們的憲法確有「一中架構」。筆者甚感困惑,謝長廷是學法律的,當了民進黨主席、高雄市長後,卻被政治沖暈了頭。為迎合在野黨,想用政治手段營造大和解氣氛,污衊法律的基本原則,甚是遺憾。

中華民國憲法是民國卅六年一月一日公布,同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國府遷台繼續適用。民國八十年五月為實際需要第一次修憲,稱「憲法增修條文」,共有十條。後又修改三次,最後一次即八十六年七月,增列第三條(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共十一條。有普通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有「新法」與「特別法」性質的「憲法增修條文」,應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其前言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增修本憲法 ……」。所謂「國家統一之前」,即「未統一為一中之前」是也,何能說是「憲法一中」?又第一、二、四條所稱之「自由地區」、「僑居國外」、「全國不分區」(注意是「國」字)等均未涉及「大陸地區」,直接選總統、副總統,也無「大陸地區」人民參與之規定。「自由地區」之人民也無參與「大陸地區」任何政治活動之規定。

又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可是迄今尚未有任何特別規定,如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是自由地區區旗,五星旗是大陸地區區旗(不是國旗)等。事實上,他們的憲法稱最高領導人為「主席」,我們為「總統」(不是特首),張惠妹在總統就職典禮領唱國歌(非區歌),被禁足到大陸演唱。可見在憲法上與事實上都是兩個不同國家,所以中國要制定「反分裂法」,台灣要制定「反併吞法」;若是真已「一中」,何必一邊「反分裂」,另一邊又「反併吞」?(作者為旅居加拿大僑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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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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