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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坪袋地主 判得1條路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位於信義區一塊六十餘坪的公有地,遭陳某占用並興建違建,日前台北市政府打官司獲勝取回,原擬將它標售,卻發現這塊地之中,竟有一筆僅一點五坪小的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在陳某名下,且陳某以小搏大提出「通行權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台北市政府應無條件讓出一條一米寬的道路,供這五坪房舍的住戶進出。

台北市政府認為,此土地僅一坪餘,為畸零地,難以單獨使用,卻反過來要求市府提供二至三坪的土地供做道路使用,不符合比例原則,應會提起上訴。

附近居民透露,市有土地地段不錯,但被這塊一點五坪的私有土地「卡很久了」,台北市政府收回土地後,就有建商有意購買,但發現公有地中有私地,紛紛打退堂鼓,如今市府又被判須在公有地中讓出一條道路,使得土地可利用面積變小,想必將更難租售。

北市府擁有的這塊市有土地,占地六十餘坪,位於信義區松隆路,依照附近每坪五十餘萬元的地價估算,這塊地總市值約三千餘萬元;據悉,目前由葉姓男子向陳某租來開設修車廠,但在這塊市地之中,有一塊大小僅一坪多的土地,是陳某名下的私有土地,就在這塊私有地上,目前蓋著修車廠的辦公室。

承租的葉某坦承,修車廠的確是違章建築,經台北市政府訴請拆屋還地勝訴後,今年三月九日將被法院強制拆除;葉某表示,陳姓地主為「爭取權利」,希望向台北市政府優先承租,故向法院訴請台北市政府應在市有土地上,讓出一條長四米多、寬一米的土地,供進出道路使用,如今獲判勝訴,他認為這塊區區一點五坪的土地,價值已達一千萬。

陳某主張,坐落在信義區雅祥段的地,後方及左方均被住宅區包圍,前方與右方與台北市的公有土地接鄰,依據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等規定,地主應讓出一條道路供他使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台北市政府應讓出一條一米寬的道路供其使用。


袋地: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土地

〔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市府財政局表示,陳某擁有二五一地號五平方公尺私有地,而主張道路通行權的部分,與市府訴請其子返還占用市府二五○地號土地經營洗車場案件有關。

記者劉志原╱特稿

何為「袋地」?依據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即為袋地;地主即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周圍地主請求「袋地通行權」。

至於取得袋地通行權,是否要付出代價?依據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但取得袋地通行權,也不必然一定得付出償金,依據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的所有權人,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分割人的所有地,但不必付出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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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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