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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輝告扁 不起訴處分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籍立委何智輝去年底競選連任,不滿陳水扁總統於競選期間暗批他涉及貪瀆案,就算選上也做不完任期,按鈴控告意圖使他不當選,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陳總統所述並非全無所據,是徵諸選民加以公評的行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何智輝曾擔任苗栗縣長,因被指違法核准其本人參與投資的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等行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去年四月三十日經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現仍由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案件審理中。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縱然陳水扁總統在造勢場合所發表「某位政黨徵召、曾任縣長的候選人涉貪瀆案」等言論,是指何智輝,也堪信是依憑前述案件所做的敘述,無論該案已否判決確定,陳總統所述並非全無所據,是他徵諸選民加以公評的行為,應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二條所規定傳播不實罪的構成要件有別。

法界另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雖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不過,苗栗檢方不起訴陳水扁總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為陳總統的行為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的傳播不實罪構成要件不符,完全未觸及憲法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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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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