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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盜公款 回台被判刑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國內三C大廠光寶集團至中國地區投資成立源興電腦公司,但卻爆發監守自盜案,源興公司前財務處長李宏泰,被控侵占公款一億零八百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據中國籍證人的證詞及證物,認為李宏泰犯行屬實,但卻毫無悔意,故依業務侵占罪判他徒刑三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宏泰九十年六月在中國廣東東莞擔任源興電腦科技財務處長,九十年十一月間,因中國海關欲對源興進行「查廠」,公司不宜有大量金額進出,故指示公司出納秦海燕將蘭光公司支付的貨款,計人民幣兩千五百萬餘元,折合新台幣一億餘元製作成十二張匯票,預計以地下管道匯出中國境外,但被李宏泰侵占。

不久後,李宏泰即回台,源興公司立即向台北市松山警分局報案,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曾傳喚中國籍證人至台灣作證,最後依侵占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李宏泰表示自己因「查廠」情事,擔心安危,故在未告知源興公司情況下離開中國,但並未侵占公司資產,他反控源興公司違反中國法令,以蘭光公司為白手套,利用購買發票等方式套匯洗錢,且本案中的十二張匯票並未遭兌領,未有侵占事實。

此外,李宏泰也主張,台灣對此案無管轄權,本犯罪行為地、證人、證物及銷贓管道,均在中國地區,並非我國主權所及地域,屬境外犯罪,台灣法院無權對他進行追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若李宏泰真遇到業務上重大事件,應向台灣公司報告求援,卻不告而別,源興公司也未有李某所指違法情事,李某保管的匯票至今無法交給公司,顯見已遭他侵占,與是否兌現無關,國人在中國犯罪也屬境內犯罪,故判他徒刑三年。


記者劉志原╱特稿

國人在中國地區犯罪,我國是否有權追訴?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台灣司法單位只對於領土之內的犯罪行為有追訴權,除非在國外觸犯的是內亂、外患、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罪,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否則回到台灣即不受我國法律制裁。

例如在海外通姦,最後回國產子,雖然事證明確,但仍不受刑法相繩,因它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

針對本案,法官認為,中國雖非台灣主權所及之地,但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等規定,中國地區為我國主權所不及的領土,故我國對國人在中國地區的犯罪行為,有當然的管轄權。據此,國人在中國地區犯罪,罪不論輕重,我國司法單位均有權追訴。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地區犯罪,若在中國地區曾受處罰,我國司法單位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故國人在中國地區犯罪,不論是犯什麼罪,回到台灣還是得面對我國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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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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