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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收益保證 擬不設限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勞工退休金新制上路在即,勞委會昨日召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草案公聽會,在年金保險涉及保險業商機的前提下,雇主團體及外僑商會發問踴躍,有人希望取消2年銀行定存保證收益,勞委會表示,若勞工團體不反對,該會往後將提案決議。

基於保險業者希望不受保證收益達2年銀行定存限制,改為風險自負,勞委會坦言,若年金保險制度開辦初期未訂定一定保證收益,勞工可能無法信任此制度,制度容易崩解,該會最在意的是至少2年定存保證收益,未來不會特意立法規範保險業者之年金保險投資策略,以免影響業者資金運用。

勞委會表示,由於年金保險設定A級信用評等門檻,有些外商保險業者信評無法過關,希望政府放寬或取消信用評等制度,但該會目前不打算降低信評,仍得要求信用評等高的業者才可投入年金保險市場,以確保年金保險業者給付能力及基金安全。

勞委會表示,年金保險制度無法提供雇主利益,而是在於照顧勞工退休生活,開辦年金保險的企業不能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若企業主徵詢其工會或半數勞工後,就不可不開辦年金保險,否則違反團體協約,工會可進行爭議行為。

勞委會表示,若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離職再就業,新雇主另有實施他家年金保險,勞工可選擇繼續投保原已參加的年金保險或參加新雇主投保的年金保險,由新雇主為其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換言之,勞工擁有選擇權,雇主掌有開辦權,新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轉入他家年金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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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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