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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票案簽結的無奈與悲哀

■莊柏林

自興票案發生迄今六年,自筆者代理國民黨告訴宋楚瑜等侵占偽造文書等罪名迄今也已五年,即自台灣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續查也已四年,其間筆者提出多少新事實新證據;竟在無任何回應或隻字理由情況下簽結,給人的印象,州官可放火,而百姓不可點燈,對司法正義的無奈,實無可言喻。

宋楚瑜於八十年、八十一年間以秘書長身分為國民黨收領的捐款達新台幣(以下同)三億八千六百八十八萬元,依時任黨主席李登輝提出之陳明狀暨其在台北地檢署結證:除中廣一億元外,其餘二億八千六百八十八萬元之捐款完全不知情,而中廣一億元內經李登輝催逼,始提出二千六百萬元為蔣孝武子女設立基金,其餘也不知去向,經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上開外界捐款,不是轉入宋個人帳戶,即轉入其子宋鎮遠、小姨子陳碧雲、秘書楊雲黛帳戶,已將公款轉為私款,侵占罪顯已構成,台北地檢署猶認不構成,實令國人不服。

這種情形如發生在公司行號或政府機關,一百個也一百個遭受起訴,判刑坐牢,無一倖免,宋的秘書長相當於公司的總經理、政府機關的財務會計,在法理暨證據法則下,筆者任法官、檢察官近二十年,律師也二十年,多少總經理、財務會計被判刑服刑,何以司法獨厚宋楚瑜一人?正義何在?

宋自興票案發生伊始,自「長輩說」到「託孤說」而至「黨政運作基金說」,欲蓋彌彰,眾人可知,其侵占之意圖至為明顯,所謂新事實新證據,包括李登輝的陳明狀及結證證言,甚至李委筆者閱到宋於八十九年一月廿五日提存台北地院之二億四千八百三十八萬元,以及應該傳訊的接任秘書長許水德、黃昆輝,筆者顯知台北地檢署未傳訊許水德、黃昆輝,以及時任文工會主委兼發言人的黃輝珍,就這樣簽結,顯難令全國人民心服口服,對司法正義產生懷疑,以為對凡人與政治人物有不同適用法律的標準。

即就宋先生所辯,收領政治獻金是為黨政運作屬實,已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離開秘書長當省主席,為何還持有該款?退一萬言之,縱令李登輝有特別委託(此點李絕對否認),當其執意參選,八十八年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也無任何理由再持有巨款吧,難道還要繼續黨政運作嗎?為什麼不還呢?法理、道理怎麼講都講不通,檢察官如此簽結,無異放水,給全國人民產生司法雙重標準的印象。

既然平常人微額如幾萬元,都要起訴判刑,唯獨宋將大把幾億款項私吞匯到美國購五棟巨宅(金額三億多元相符),竟然無事,而於八十九年一月廿五日提存法院之二億四千八百三十八萬元,因附條件受領人李登輝必須是國民黨主席始可受領,國民黨的連戰也領不到,將來宋楚瑜可以錯誤為由,再行聲請領回,如此,天下無道如此,司法不是對全國做最壞的示範作用嗎?司法正義被糟蹋如此,令人無限無奈,也感深沉的悲哀。

(作者莊柏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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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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