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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人球風暴特別報導》
誰害了邱童 法律不饒他
記者賴仁中╱特稿
如果邱小妹妹沒能捱過來,今天腦死判定程序之後,一個寶貴的生命,眼看就要以留下人間憾事終結。如果她不幸往生,接下來登場的是多個法律面向的訴追,例如,加害人至少涉及傷害致死罪;台北市政府也不僅涉及國賠問題,檢方還要追究所屬相關醫療人員業務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刑責。
邱小妹妹的父親是在酒後不滿女兒煩她,竟在便利商店前對親生女兒施暴。目擊的超商店員說,邱父將孩子懸空摔向超商的玻璃牆,小女孩跌臥地上,邱父竟又直接抓拉她的頭髮,再繼續不斷掌嘴毆打,小女孩已經昏迷後,這名惡狠父親還叫罵「不要裝死」。
若目擊者所述無誤,受害女孩原本被擲、被毆重傷,加害人至少涉及傷害致人重傷罪,最重可被判處十年徒刑,但邱小妹如果不幸死亡,邱父變成重傷致人於死罪被告,刑度為七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罪。
檢方未來偵查案情時,如若進一步認為邱父當時雖有飲酒、但未達精神耗弱程度,以及邱父可預見將四歲女兒猛力丟砸向玻璃牆的動作,有可能帶來危及人命的後果,卻仍故意為之,則不排除邱父也可能涉及更重的不確定殺人故意罪,而殺人刑度為最輕十年、最重死刑之罪。
另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規定,邱父行為已構成對兒童身心虐待,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主管機關或受害人的其他尊親屬等,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邱父親權或監護權,再依第五十八條,加害人還同時面臨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款、與公告其姓名於大眾。
再者,加害人對受害人還有民事賠償責任,此部分也可由受害人最近的尊親屬依法主張。
又本案後續引發的「人球事件」,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所屬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疑涉延誤醫療與不作為的過失,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或執行公權力時出現故意或過失,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時,應負起國賠責任。
至於國賠數額,也會因受害人是受傷、腦死植物人或亡故而有不同,原本重傷的受害人不治,自可請求更高的國賠金額,而實務上,有時呈現腦死的植物人獲判賠額不亞於亡故。
另一方面,檢方原本已分案調查的相關醫療人員有無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一旦認定醫院人員的疏失程度已達刑法處罰標準,則過失業務致人重傷者,最重可被處刑三年,受害人如果死亡,將再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最重刑度為五年。
此外,檢方也將追究仁愛院區林致男等兩名醫師涉嫌偽填病歷的刑責,以目前兩人疑涉及的「公文書不實登載罪」,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為偽造文書罪章中刑度最重之罪。
其他醫院若謊稱沒床 不涉刑責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邱小妹「人球」事件中,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踢人球」已有數名醫師受罰,外界也質疑大台北地區有些醫院十日凌晨明明有病床,接到台北市緊急應變中心詢問電話時卻口頭謊稱沒病床,並批此事若證實則不啻是草菅人命;遺憾的是,這種行為雖無醫德,但在法律上並無刑責。
但若醫院為圖掩飾,分明有空床卻在文書資料上偽填「滿床」或類似字眼,則相關人員將涉及偽造文書罪嫌;惟一般判斷,其他醫院若真有沒醫德的醫護人員,作法頂多止於口頭推託,還會「畫蛇添足」在文書上作假的可能性應不高。
法界表示,依罪刑法定原則,其他醫院(假設是甲醫院)接到詢問有無病床的電話,就算真有病床,卻故意推稱沒病床,但當時邱小妹妹是在市府聯合醫院的仁愛院區待診,並不是其他醫院(指甲醫院)的病人,故「說謊的醫院」不涉及延誤醫療、疏失、不作為等問題,所以也就沒有業務過失或其他法律責任問題。也就是說,若邱小妹妹被送到甲醫院,甲醫院有病床卻故意騙稱沒病床,此時甲醫院才可能會有責任問題的產生。
急重症轉診 北市訂標準流程
〔記者胡世澤╱台北報導〕台北市衛生局昨天邀集北市二十三家責任醫院,研擬一套急重症病患轉診作業規定,未來醫院急診室收治急重症患者,必須先在院內協調床位、加床或挪床,如果院內找不到床位,由急診醫師及專科醫師會診,再透過EOC通報系統聯繫轉院。如果完全找不到病床,才將病患送往「強制後送醫院」。
為了避免邱小妹人球事件重演,衛生局昨天決議,從看診、會診到轉診建置一套標準作業流程,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出問題,例如病人如果需要轉診,則由醫師與對方醫院的醫師取得聯繫,確認病情與病床無誤才能放行。
衛生局副局長鄧素文表示,北市二十三家責任醫院急診室收治急重症患者時,必須先在院內協調床位,如果一定要轉診,先透過緊急應變中心聯繫轉院,醫師並找到對方醫院的醫師,再由對方醫師調度病床,而不是先找床位再找醫師。
鄧素文表示,為避免問答方式產生誤解,通報窗口訂有標準答問守則,有一定標準流程,除了口頭詢問,同時透過傳真機向各醫院急診室書面通報。病人從一家醫院轉出去時,該院的急診室與專科醫師填寫轉診單,確實記錄轉診事項。
鄧素文表示,若院方完全找不到病床,最後一道關卡是在全市協調成立「強制後送醫院」,全權負責收治病人,但衛生局目前並無法令或罰責可以強制醫療院所處理病床的作業,而修法至少要半年以上,衛生局已與北市各醫學中心溝通,共同協助解決轉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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