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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 開放證券、保險業經營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原則決定,目前已對銀行開放之「財富管理」業務,將一併開放證券業、保險業經營,證期局、保險局將另訂管理辦法。

金管會昨日通過「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財富管理業務正式上路,該注意事項將於近日正式公佈施行;另為給予其他金融相關產業有公平競爭機會,金管會同時宣佈,財富管理業務將擴及保險業與證券、投信、投顧業者。

日後有關證券、投信、投顧業兼營財富管理業,將由證期局、保險局另訂管理辦法,以規範業務行為準則。

事實上「財富管理」業務早已散見於各金融機構,其中投顧公司得受託為客戶買賣金融商品,證券業依法雖不得經營這類業務,但實際上也透過海外分公司,為客戶進行相關服務,變成國內資產流落海外的不合理狀況。

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財富管理業務擴及證券、保險業,主要是在活絡通路,進而刺激金融業研發本國金融商品;經營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保險業,只能針對自身合法銷售之商品作為銷售標的,並必須成立專責部門,負責控管銷售產品之風險,且必須鎖定「高淨值」(有錢人)客戶,不得涉及不當銷售。

昨天公佈的銀行業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大致包括以下重點:

*銀行應設置專責部門辦理本項業務,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維持其公正客觀性及避免提供產品部門為銷售商品利益不當影響理財業務人員之專業分析判斷。

*辦理該業務之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專業資格條件,其條件應由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金管會核定。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良好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以避免發生名譽、受託、作業及法律風險,重點包括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之風險控管作業準則、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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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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