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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會車開遠光燈 罰600∼1200

〔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夜間會車時使用遠光燈,以後將可處罰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交通部最近修法明訂車輛開燈時機,規定行經隧道、調撥車道、山區、涵洞、車行地下道時,車輛都必須開啟車頭大燈,並要求夜間會車或同向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

這項新規定待交通部法規會、部務會報等程序通過後,才會發布實施。不過,負責執法的警政署坦言,會車不能使用遠光燈的規定,實在很難取締,仍必須仰賴駕駛道德、自我規範,法令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效果﹔倒是隧道等路段開頭燈的明文規定,將有助提升行車安全。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九條中,規定汽車在夜間應使用燈光,遇晝晦、風沙、雨雪、霧靄等視線不清時,應使用燈光,遇迷霧時應使用霧燈或遠光燈,不過相關規定未盡周延,用字還文謅謅地讓許多員警連看都看不懂。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由於台北市、台北縣曾試辦在台二線、台九線及隧道、車行地下道、調撥車道、山區連續彎路等路段,以標誌方式要求車輛開大燈行駛,結果發現可提高車輛能見度及縮短駕駛人判斷距離,有效改善行車安全,尤其在山區多霧、彎道路段,肇事防制效果更為明顯,跨越雙黃線不當超車所引起的對撞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因此交通部在參考地方的意見之後,提出道安規則第一百零九條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夜間或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等視線不清,或行經隧道、調撥車道等路段,都應開亮車輛的頭燈﹔此外,行經山區、涵洞、車行地下道,或特殊路段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路段,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由於有些駕駛人在會車時使用遠光燈,嚴重影響對向來車視線及行車安全,交通部也增訂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的規定。

交通部表示,過去北市、縣試辦在特殊路段開頭燈,基本上並無明確法源依據可以處罰違規者,道安規則修訂後,未來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即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處以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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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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