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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人球風暴特別報導》

急診送醫 指定醫院要付費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為避免病患送醫過程發生糾紛,同時減少浪費醫療資源,緊急傷病患的運送就醫將規範只能送往「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病患或家屬如果要求送到特定醫院,未來將要付費。

至於要收多少的費用,對此消防署官員表示,會針對緊急性、特定醫院的路程遠近訂出收費標準,屆時也會發給收費證明。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由消防署所提「緊急救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署認為,緊急救護辦法自八十五年五月發布施行以來,歷時已超過八年,第五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但病情特殊,必要時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其他醫院」。

消防署指出,這項條文原本是提供便民服務,但卻經常成為患者或家屬據此要求送到特定醫院,除因此發生多種醫療糾紛外,也對醫療資源產生浪費,有必要進行檢討,昨日部務會報於是將「但書」規定予以刪除。

但為顧及病患與家屬的特殊需求,修正草案也在同條文增列「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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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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