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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延押 可保縣長職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一字之差的法理認定,讓雲林縣長張榮味即使羈押超過六個月,縣長職務仍不受影響。
內政部昨日明確表示,張榮味是因案遭到羈押,是「不能執行職務」,與地方制度法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予以解除縣長職務不同,因此張榮味案不適用於地制法解職規定。
張榮味因案遭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三個月,地方人士紛紛引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認為張榮味將因為「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遭到解除縣長職務,地方更繪聲繪影傳出中央已有可能的代理人選,此情形對地方政情影響甚大。
內政部昨天發布正式新聞稿表示,如因案被法院羈押致其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是「不能執行」職務而非「不執行」職務,與地方制度法解職要件有別,尚無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應予以解除職務之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規定,縣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予以解除職務。
內政部九十二年曾針對台北市北投區的陳朝琴里長遭法院裁准羈押案,由於期限甚長,當時就曾引發是否解職的討論,內政部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做成通函解釋。
這份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內授中民字第0920009412號函釋認為,「村里長因案遭法院裁准羈押,並非不執行職務,核與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所規定解除職務原因有別」。
內政部說,地制法對於縣市長等民選首長的停職及解職都有規定,而且考量縣市長屬任期制人員,所以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停職者如被改判無罪或經撤銷通緝或羈押被釋放者,得准其先行復職。
為保障任期制的民選地方首長,使其有復職的可能,所以地制法並沒有縣市長停職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應予以解職之規定。
張妻:司法淪為扁打手
〔記者陳燦坤、鄭旭凱╱雲林報導〕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法院合議庭裁定延押三個月,張榮味夫人王月霞昨天召開記者會,抨擊司法淪為扁政府打手,揚言將攜子女赴虎尾鎮的司法大廈靜坐抗議,院檢則強調案件偵辦、審理應回歸司法,家屬勿以政治手段糊模事實焦點。
目前據內政部認定張榮味無需因林內焚化廠弊案遭羈押而解除張榮味縣長職務,不過,張榮味所涉及的議長賄選案更三審也已在去年八月廿六日宣判,張榮味仍被判定有罪,辯護律師已上訴最高法院,未來若是上訴案遭到駁回,屆時將因為賄選案三審定讞而立即遭到解職,並由中央直接派任代理縣長。
張榮味的夫人王月霞昨天上午前往雲林看守所面會張榮味,隨後召開記者會代張榮味轉達對外界關懷的謝意。
王月霞表示,張榮味前晚徹夜未眠,並指出去年檢調大動作搜索縣長公館,當時坊間盛傳縣長即將派代,甚至派代人選也浮出檯面,不禁讓她回想起總統大選過後,陳水扁總統不滿張榮味未支持綠營,放話將找機會教訓的一席話。
王月霞指出,焚化廠索賄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張榮味拿到錢,檢方卻採信被告徐治國片面之詞濫行起訴,同時對法院拒絕張榮味交保接押裁定深感不平,她說,適值九十四年全民運動會舉辦在即,縣內多項重大建設陸續展開,且張榮味父親肝癌末期病情嚴重,張榮味怎可能再次逃逸?
王月霞指出,她已委請律師提抗告,也將考慮攜子女前往雲林司法大廈靜坐抗議,同時表達對張榮味的支持。
院檢強調,在合法範圍內絕對尊重民眾權益,希望家屬能循司法管道解決問題,檢院偵辦或審理案件完全中立,所有結果均依照證據裁定,更何況張榮味有逃亡的紀錄,裁定接押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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