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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塔滿二年 就地合法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攸關全台灣各地,至少五十萬個寺廟宮院附設的非法納骨塔位,將可有條件就地合法化。

立法院昨天協商「宗教團體法草案」達成初步共識,在該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的納骨、火化設施已滿二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上述資格的納骨塔,均可就地合法。

至於宗教團體免稅條文也取得共識,宗教團體出資、募徵或受贈不動產,免徵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或因慈善公益事業所產生的各項收入,可免徵所得稅。

不過,對於宗教團體是否可任意處分不動產、宗教團體涉及騙財騙色等是否予以嚴厲處罰等計有四項條文,由於行政院與國親立委方面看法分歧,恐訴諸立法院院會表決。

據了解,民進黨立院黨團盼朝野政黨就有爭議的條文再行協商,以避免表決,至於寺廟宮院附設納骨塔有條件合法化問題,鑑於宗教團體不斷陳情,行政院與朝野政黨均有意放寬規定,以避免為數眾多的附設納骨塔面臨被遷除的命運,這項修法條文可望在近日內三讀通過,寺廟宮院附設納骨塔爭議將可獲得解套,此外,依據協商通過的條文,公寓大廈內將可設置合法道場。

在爭議條文方面,行政院堅持宗教團體的財產及基金的管理,應受主管機關監督;宗教團體的不動產,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政院並主張,宗教團體應檢具年度預算書、業務計劃書及決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不過涉及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化程度等爭議,國親方面仍有不同意見。

至於宗教團體涉及騙財騙色的處罰條款,行政院主張最重可廢止其登記或設立許可,這項條文也可望訴諸表決。此外,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法,也取得朝野共識,在該法修正前醫院已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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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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