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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溺斃偷渡女 法界不認同

補償中國人 恐違立法意旨

〔記者楊政郡、蘇恩民╱綜合報導〕中國女子曾小麗偷渡途中在苗栗通霄外海被蛇頭推落溺斃,家屬跨海請求「犯罪被害人補償」,包括法定扶養費等六十七萬餘元,苗栗地檢署及台中高分檢先後駁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卻判決原處分撤銷,應該依法給予補償,法界為之譁然!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曾女父母住中國,如果法定扶養費的請求准許,等於花錢照顧中國人民,台灣政府應該還不至於這麼有錢吧?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慶義就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主旨是在「救急」及「補償」性質,曾女入境就死亡,她父母並沒有住在台灣,有何急迫?更沒有「補償」的意義,如果曾女的父母經濟確實因曾女頓失依靠,此狀況也是發生在中國,並不在台灣。

但是法界人士指出,本案涉及的爭議主要還在兩個部分:

第一,苗栗檢方說,如果政府支付補償金,無異為間接對不法偷渡集團及非法入境者之保障;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種將犯罪被害人應受補償,解釋為非法入境者之保障,不合常理。

對此,法界認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謂的「不合常理」,也許正是多數國人心目中的公義。

台灣人受害 中國也不補償

第二,苗栗檢方主張,如千島湖事件台灣人民在中國受害,並沒有獲得補償,所以我們也不需要補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則認為,互惠原則指的是「外國人」,但該案是「大陸地區人民」,兩岸雖有特殊關係,但與外國人有別,依法還是應該補償。

對此,法界認為,關於「兩岸」或「兩國」,法理上原本就有爭議,中國人即使不是外國人,也不可能是本國人。

法務部政務次長施茂林則稱,法務部尚未接獲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清楚法官裁定撤銷的理由,也不宜直接介入個案審查,他相信檢方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成員,會參酌法院裁判,依法做出兼顧法律與人情的妥適結論,無論最終同意或駁回此項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法務部都將予以尊重。

兩度被駁回 行政訴訟翻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中國女子曾小麗與同為中國籍的女子吳琴等二十六人,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分別搭乘王中興(日前已槍決伏法)、柯清松所駕駛之「漁舢港外二二二號」,及葉天勝、曾炯銘所駕駛之「漁舢港外五七四號」舢舨,未經許可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在通霄外海遭海巡人員追緝,王中興等人為了避免被逮捕,竟強推被害人曾小麗等人落海,導致曾女當場溺水窒息死亡。

曾女父母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台灣苗栗地檢署申請補償金,請求包括殯葬費七萬四千八百元、法定扶養費六十萬零八百五十九元,經該署審議駁回,原告不服,申請覆議,仍遭台中高分檢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並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應該依法給予補償。至於該補償多少﹖法官認為屬於行政裁量權,不予審酌。

追償有困難 反獨厚中國人

法界人士指出,這項補償政府有追償的權利,也就是如果日後被害人獲得賠償(曾女父母已在台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或被害人另有社會保險給付,政府依法應該把補償金追回,但是要對中國籍被害人追回,在實務上有極大困難,如果中國籍被害人補償之後,就可以不管追回問題,那不就獨厚中國,而對台灣人反而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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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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