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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法醫師法草案」
■葛謹
台灣長期缺乏完整之法醫師訓練制度,雖然其專業要求甚高,但在一般民眾心目中之社會地位與其他醫師之地位差異甚大,致各地方檢察署之法醫師(編制一百二十人),目前實際只有五人;導致目前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之解剖屍體、檢驗工作,分別由醫師、檢驗員執行,但檢驗員終究無法替代法醫師。民國八十三年陽明大學、成功大學等合作以公費培育法醫師,以失敗告終,原因不外乎法醫師地位低(附屬於各地法院檢察署,職位最高僅達十職等,法院組織法六十八條),升遷困難,責任沈重,待遇問題 (同樣的付出,不同的條件)等。
目前台灣大學開設「法醫學研究所碩士班」,於九十三年招收新生,預計九十五年即有研究生畢業,但是具有醫師背景者仍然屈指可數。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決議請法務部研擬「法醫師法草案」,法務部與法醫研究所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至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召開二十三次會議擬定草案,並已提報行政院會討論;但衛生署對「法醫師法草案」尚有許多保留意見,故曾邀請專家參與討論。
法醫師法草案之目的在提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草案第一條),全法案分七章(總則、檢驗及解剖屍體、執業、義務、公會、獎懲、附則)五十五條。綜觀全部法案,立意十分良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政府管理方便的立場提出之法案,不但破壞醫師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亦未能立於積極保障人權與提升法醫師專業之立場,略述如下:
一、 法醫師是否為醫師?是否為專科醫師?
醫師法(民國三十二年公布)之醫師應經醫師考試及格,方可請領證書,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署),專科醫師應完成教學醫院訓練,並考試合格方可請領專科醫師證書。法醫師法草案竟容許未經醫師養成教育者,經二年研究所訓練即授予「法醫師」之名銜(法醫師法草案第四條),除名實不符外,亦對專業醫師之養成教育有極大的損害,未來法醫師之分科,如無教學醫院又如何提升「專科法醫師」之專業?
二、主管機關之不當?
即使法醫師有二種,未必是都是醫師,但其所執業之項目:如臨診法醫鑑定業務、人身創傷法醫鑑定、性侵害法醫鑑定、兒童虐待法醫鑑定、懷孕、流產、牙科、精神及親子血緣法醫鑑定,皆與人身社會公益息息相關,亦與醫學有緊密的相連,主管機關卻是法務部,日後如何要求無醫學專業能力的法務部,提升法醫學之專業,令人憂心是否為自始客觀不能。
三、 國際化與國際競爭力
我國立法將法醫師歸屬法務部主管,是否為世界所獨創?脫離醫學主體發展之法醫師,能否獨立發展法醫學已令人憂心,日後之鑑驗經驗亦要與世界交流、接軌,硬將法醫師由已有之病理專科醫師分離(病理科 (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也許可收一時管理發展之便,但長期而言,是否非如此不能提升國際競爭力,值得深思。
四、 保障人權恐成空言
草案第十一條,鑑定報告書除適用刑事訴訟法一九七至二○九條外,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四十四條至四十七條,即向當事人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否則日後以不具醫師身分與能力者撰寫之鑑定報告書,論證醫療糾紛,又不許當事人閱覽、抄錄,對保障人權之理想,實是絕對之諷刺。
(作者葛謹╱台北榮總臨床毒物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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