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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人球風暴特別報導》

依法論法╱公立醫院醫師偽填病歷 最重七年刑

記者蘇恩民、賴仁中╱特稿

公立醫院醫師具有公務員身分,其執行診療業務期間,所製作填寫的病歷,屬於公文書,一旦故意偽填病歷,觸犯的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法定刑度最重的「公文書不實登載罪」,最重可被處七年有期徒刑。

依刑法規定,構成「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要件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違反此罪會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其中的一項關鍵是,病人的病歷,算不算是「公文書」?刑法第十條對此有明確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故法界人士表示,公立醫院病歷是醫師職務上所製作填寫的,當應屬公文書無誤。

也因此,仁愛醫院林致男醫師若被查出確有偽填病歷、以掩飾「人球事件」真相的情節時,多數法界人士認定,他將逃不過「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刑責處罰,而且若無其他可供減刑的「可憫」情狀時,以最輕本刑一年的法定刑度來看,被告一旦被判罪確定,最後極可能要入監服刑。

刑法有關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與法律規定,主要區分偽造、變造或行使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或偽造、盜用印章或署押,其中,與公務員相關的條文,包括偽造公文書、公文書不實登載。

而公文書不實登載、偽造公文書這兩項罪責之間的差異,根據司法院判例,二者區別,在於前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則為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也就是說,塗改、偽造或虛偽登載病歷資料者,若本身即為職務上有權填寫、登錄的醫師,則應以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名論究。

惟偽造公文書罪,法定刑度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兩個法條並列同一罪章中刑度最重之罪。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衛生署醫事處長薛瑞元表示,如果林致男真的竄改病歷,而劉奇樺也涉嫌包庇,則兩人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也就是業務上有重大或重複過失行為,或是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可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最重者可吊銷醫師執照。

薛瑞元說,台北市政府昨天公布調查指出,林致男在案發當天並沒有到加護病房,也沒有檢視邱小妹妹電腦斷層掃描X光片,案發後才補上不實病歷資料,而主治醫師劉奇樺也涉嫌包庇、協助林致男。由於衛生局的調查報告尚未送到衛生署,因此他並不清楚事情的真相。

至於林致男不但沒有探視邱小妹妹,也沒有看電腦斷層掃描X光片,薛瑞元認為,林致男的問題已不在於是否「親自診察」,而是在於是否給予治療,因此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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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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