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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女戀愛 父控郎性侵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二十六歲湯姓男子,四年前開車撞傷一名弱智女子,因在她住院期間細心照顧,彼此日久生情,成為戀人並發生多次性關係,遭女父提出性侵害告訴,案經苗栗地檢署偵結起訴,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卻判決無罪。
法官認為刑法上雖有處罰性侵害身心障礙者的乘機性交罪,但兩人兩情相悅,不能因此率爾剝奪弱智者正常交往或自主戀愛的權利,這不僅是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也是基於對人性尊嚴的尊重,濫用此一法條,將使人動輒得咎,不敢與弱智者交往。
她住院 他夜夜守護
法官調查,該名女子是在九十年一月六日上午騎機車上班途中,被湯某開車撞傷左腳踝,經湯某送醫診療,當天即出院,未料三天後傷勢惡化,紅腫疼痛,住院治療七天,白天由母親看護,晚間則換由湯某照顧,兩人因而陷入熱戀。出院當晚,兩人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之後又發生多次性關係。
兩人交往約四個月後,該名女子在與家人掃墓時,被堂姊發現頸部有吻痕,經過追問之下,親密情事曝光,其父獲知後報警,並且對湯某提出告訴。
湯某在庭訊時辯稱,他們因車禍結緣,在該名女子住院期間,因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彼此產生情愫,兩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他把該名女子視為女友,並覺得她只是反應較慢,沉默寡言,並非智障,希望兩人結婚,但她的家人不同意,並要求車禍賠償金三十萬元,他一時拿不出這麼多錢,才會挨告。
小兩口 用餐甜蜜蜜
法官為查證湯某說詞,特別傳喚兩人常去的路邊攤老闆,證實兩人狀極親密,與情侶無異,湯某的胞兄也作證,指湯某曾帶她回家與家人聚餐並合照,女子父親也坦言知悉兩人交往,經醫院鑑定,該名女子亦未出現「被害人創傷症候群」,且係國中畢業,擁有駕照,能正常上班,並非智能低落到無從抗拒,因此認定湯某未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判決無罪。
法官認為,一般人因未能自制,在婚前發生性關係,都還有可能得到家長許可而終成眷屬,對於弱智者也應給予相同祝福,否則動輒以乘機性交罪論處,將使一般人惟恐觸法不敢與弱智者交往,反而壓縮他們的交友空間,有違當初保護弱勢者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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