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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球滾出的法律問題

■王成彬

家暴受虐兒邱小妹的就醫轉院過程暴露台灣醫療體系的急重症醫療缺失,作為法律人,充分檢視本案例,就醫師在執行醫療工作中對於醫療法令認知的嚴重不足,深感憂心。或許,相關醫師係因欠缺對醫事法律的認識才會犯下此一失誤。

本案例就急重症醫療的醫病雙方權利義務暨相關法令規範,則尚未見完整探討,爰剖析如下。

一、違反「醫療法」有關緊急救治暨轉診前應先行急救之作為義務:

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同法第七三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業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院。」上開二條文,明確揭示:

(一)、就急症病人應施予救治、處置之積極作為義務,即應先予適當急救並採必要措施。

(二)、縱因人員、設備、專長能力,須建議病人轉診時,亦應先行適當急救才可轉診。

二、不符「醫師法」醫師之即時應診、到診義務:

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同法第十一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本案例相關專科醫師或在家中或在院內其他場所而未親自到診,僅以電話會診並下達醫療指示,嚴格言之,恐未符上述醫師法規範之良法美意。尤其在分工專科化、精細化的現代醫學,照會制度的運作應需更即時並更落實,以免誤觸法網,各專科醫師就各自科別的病例必須各司其職,才合於醫事法律楬櫫之診療義務精神。而觸犯醫師到診義務罰責甚重,同法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九條至二四條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撤銷醫師證書。」

三、觸犯刑法遺棄罪責之虞:

刑法第二九四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資源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持、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醫師對於病人係因醫療法令、因醫療契約而產生扶持保護義務,殆無疑義,然而,在從事醫療行為中竟因無知致背負刑責,豈不令人扼腕。

本人長期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深感醫師常因缺乏法律概念致執行醫療工作險象環生,更感台灣醫師的法學教育確實有待加強、法律素養有待提升。欣見近一年來,衛生署推動的醫學系學生畢業後第一年PGY1(Post Graduate Year one)課程已有醫事法律的時數要求,這是個起步。

(作者王成彬╱成大醫院、慈濟醫院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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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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