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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豬手、強吻最重判2年

〔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明定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程序與罰責,而對異性伸出祿山之爪、強吻等行為,最重將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台灣首部性騷擾專法,但為考量施行的緩衝期,法案也明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新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以他人順服與否,做為獲得相關權益之條件,以及以展示播送文字、影像等方式、以歧視侮辱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冒犯之情境。

新法明定,對他人性騷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加害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受自己監督、照顧者性騷擾,得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

根據法案規定的處理程序,性騷擾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受理單位應於七天內開始調查,二個月內調查完畢﹔當事人若不服結果,得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若性騷擾事件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各地方防治委員會得停止處理。

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由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主委,委員會女性不得少於一半,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也不得少於一半。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服務人員為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應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如超過三十人,應訂定性騷擾措施,並公開揭示,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性騷擾被害人,廣電媒體、網路、出版品、廣告物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者可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無法可管的狼吻及其他強制觸摸行為,新法也科以重罰,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開黃腔、寄色郵 罰1∼10萬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在立法院躺了近六年的性騷擾防治法昨天三讀通過,往後隨便罵人「菜店查某」、亂開黃腔、亂寄色情郵件,除了民刑事責任外,可能也得付出十萬元行政罰鍰的代價。

而如果捷運、公車或是百貨公司大賣場,明知道有特定地點經常發生性騷擾事件或是襲胸事件等,卻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設置求助鈴等導致民眾受害,主管機關也可以處該機構一萬到十萬元的罰鍰。

推動性騷擾防治法長達六年的防暴三法推動聯盟,昨天邀請近年致力於推動性騷擾防治法立法工作的多名女性立委,共同慶賀該法正式通過。

根據防暴三法推動聯盟去年委託台大婦女研究室進行性騷擾經驗網路民調結果顯示,近兩年內台灣地區有超過七十二%的民眾遭受過性騷擾,其中以非自願性的接受網路色情電子郵件最多,其他如言語騷擾、行為騷擾等也都大有人在﹗但多數民眾遭受性騷擾後的處理模式,不是跟親友訴苦,就是忍氣吞聲。

防暴三法推動聯盟成員之一、也是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表示,除了確立性騷擾的定義,這項法案也將我國對性騷擾的保護觸角,延伸到更多角落。

除了原本兩性工作平等法所保護的職場工作人員,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所保護的校園師生外﹔性騷擾防治法,則將保護範圍擴大到一般公共場合,包括公園、捷運、客運、飛機、教堂、育幼機構以及百貨公司、大賣場等,以及前往這些地方的一般民眾。

例如,醫師對護士性騷擾,可以受到兩性工作平等法保護,可是被醫師性騷擾的病患,就得借助性騷擾防治法。

高鳳仙說,雖然過去在這些場合發生性騷擾或是襲胸、摸臀等事件,也可試著以「強制罪」論處,但畢竟這些行為與限制人自由的強制罪還是不大一樣。

此外,由於訴諸司法曠日廢時,一個審級可能就花費一兩年。因此,性騷擾防治法也制定了「申訴」及「調解」管道,讓受害者訴求更容易達成。

更重要的是,性騷擾防治法還強制相關機構負起性騷擾的防治責任。如果民眾看病受到醫師性騷擾,可以直接向醫院申訴,而醫院不但必須受理調查,還需負擔保密責任。而地方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則必須介入調解。


旅館、浴室業須供保險套

〔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正案」,為降低愛滋病感染風險,明定旅館業及浴室業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否則業者最高將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三讀同時修正愛滋病的傷病給付方式,愛滋病之檢驗及治療,由目前的中央健保局給付,改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得委託健保局給付。

修正案明定旅館業及浴室業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業者如違反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最低三萬元、最高十五萬元罰鍰。

衛生署長陳建仁表示,防治愛滋病,性行為時全程使用保險套相當重要,根據實務經驗,經常出入旅館及三溫暖等場所的消費者,對保險套的需求較高,業者提供保險套,可以選擇裝設販賣機、或是在房間內擺放、或放置在櫃檯供民眾索取,業者也可免費贈送或由消費者付費購買。

對於感染愛滋病者,如不依規定提供感染源、接觸者或接受調查、講習,也將罰則大幅提高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也放寬感染愛滋病的外國人、大陸與港澳人民得申請在台灣短期停留,但上限是每季不超過一次,一次不超過十四天,停留期間如果違規,將不再受理入境申請。

外國人如果是在台灣停留期間,被台灣配偶傳染或於台灣醫療過程中感染,主管機關不得因此為不許可其簽證、居留、停留、定居申請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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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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