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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懲罰權限 不應過度擴張

記者黃維助╱特稿

在第五八五號釋憲文賦予立院調查權後,立法院順勢啟動新一波的國會改革,不過,泛藍黨團提議增訂藐視國會罪,引來綠營批判藍軍搞政治鬥爭,由於事涉重大,實宜審慎為之。

藐視國會罪源自英、美等國,最初是為懲罰破壞、干擾議場秩序、侵害立法權等行為,除早期英國國會可逕依內規處罰違法的人外,通常是由國會通過「藐視國會罪」的決議,再循刑事訴追程序,由法院審判論罪科刑。

藐視國會罪的動議,如美國國會是先通過藐視國會罪的決議案,再移請司法部請求大陪審團起訴;日本國會則明定「日本議院證人法」,可對違反者科刑,但美、日的刑責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藍軍版本除針對妨害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的行為定出處罰規定,還增訂藐視國會罪條款,其中妨害調查聽證的罰責,國民黨版最為嚴厲,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美日罰責還重。

最受訾議之處更在於過度擴張國會的懲罰權限,因為第五八五號釋憲文明確指出,立院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的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在釋憲意旨認為目前立院尚不宜對妨害國會調查權行使處以刑責下,藍軍不宜自行擴權。

此外,國民黨版藐視國會條款,構成要件是以政府官員刻意缺席備詢或虛偽陳述,儘管以往曾發生官員請假避詢事件,但所謂「實問虛答」或「虛偽陳述」等,能否由國會單方「主觀論斷」處以刑責,確有相當疑義,稍有不慎,可能淪為政治報復的工具。

有關藐視國會罪之立法,在強化國會尊嚴的前提下,有其討論的空間,但不應流於政黨的意氣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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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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