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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鹹豬手有「法」寶

■紀惠容

立法院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總算公共場所拒絕鹹豬手有「法」寶了。

今後,舉凡在捷運、公園、客運、飛機、教堂、寺廟、育幼機構、老人安養機構、庇護所、教練場、訓練班場所、醫院、餐廳、遊樂場、百貨公司、大賣場、部隊、工地及其他公私立機關機構進行狼吻、襲胸、偷摸臀、暴露狂、性賄賂、性脅迫等行為之人,都有「法」可管了。如狼吻構成強制觸摸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講黃色笑話、張貼色情圖片、或作出其他含有性別或色情之歧視或侮辱等言行,若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也是性騷擾喔。

根據台大婦女研究室與防暴三法推動聯盟進行性騷擾經驗網路民調,發現台灣高達七十二點一%的民眾曾遭受過性騷擾,但是,多數民眾的處理模式不是跟親友訴苦,就是忍氣吞聲、不以為意,僅有少數民眾會透過相關單位要求處理,主要原因除了難以啟齒外,還包括無申訴管道、舉證困難、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等原因。

另外,調查顯示性騷擾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不小,七成五以上民眾覺得它會造成社會負面看法增加,八成的人會覺得沒有安全感。也因此當時有九成五以上的人贊成制訂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院果真順應民意,昨天通過了「性騷擾防治法」。

事實上,職場的雇主員工或員工之間、學校裡的師生或同學之間的性騷擾已有「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教育平等法」可處理;然而前項調查顯示,性騷擾發生最多的是在公共運輸與娛樂場所,這也難怪台灣的捷運時常傳出性騷擾之新聞,甚至發生女孩在捷運裡遭狼吻令人咋舌的事件。

我很高興「性騷擾防治法」強制機關機構負起防治責任。它們必須設置申訴管道,還要對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作適當之處理。也因此,前例事件若捷運不依法負防治責任,不僅要被罰鍰,可能還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當然法案通過有賴政府執行的決心與魄力,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深深期盼執法的相關單位,應立即著手相關配套措施以落實法案。(作者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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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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