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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三讀離退情報員洩密 將處徒刑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國家情報工作將走向「法制化」,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規範情報工作應嚴守行政中立,並建立統合運作機制,建立情資共享、回饋及年度檢討報告,並強化對情報人員權益保障,明定情報工作應顧及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保障,且應受到立院監督。

此外,對於傳出曾有退休情報人員將我國安情資洩漏給中國,國家情報工作法明定,現職或退離職的情報人員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將受罰。

民進黨國防委員會召委李文忠認為,這部分規範,可對有意將情報訊息洩漏給中國的退離職情報人員,產生相當「警示」作用,也可彌補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不足。

立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情報工作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的職務;也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所辦活動,也不得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動黨務等政治活動。

條文也明定,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進行蒐集,必要時得採秘密方式為之;而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的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的措施。

另外,本法也強化對情報人員的權益保障,包括明定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的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照常支給其薪俸、加給及補償金,並應盡力營救之;而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傷殘、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失業時,國家應給予補償或救濟;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權益的保障,得就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最有利者」適用之。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國安局認為,國家情報工作法三讀通過後,國家情報工作將可在明確規範下運作,對於因公喪失自由的情報人員,其薪給、補償等事宜,也獲得明確依據,對於情報人員來說,將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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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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