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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 原則自由、例外管制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考量現行的管理外匯條例,容易讓外界產生我國仍維持嚴格外匯管制的誤解,立院朝野昨協商「外匯法草案」達成共識,確立外匯「原則自由、例外管制」原則,完成立法後,我國外匯管理走向新的階段。這項草案可望在下週完成三讀,並廢止管理外匯條例。

先前立院針對政府是否有權關閉外匯市場有過激烈辯論,朝野也達成共識,只有在國家發生天災、戰爭、武裝衝突或國內、外經濟劇變,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時,行政院得決定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的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行政院決定後10日內,必須送請立法院追認,立院若不同意,決定即失效。

朝野協商也達成共識,若違反行政院於緊急情況時所做處置者,除將處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外匯與價金;經處罰後再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現行的管理外匯條例是民國38年制定,考量當時的時空背景需要,政府實施嚴格的外匯管制,然因整體經濟環境已大幅轉變,管理外匯條例也歷經多次大翻修,政府實際上也已採「原則自由、例外管制」的外匯政策,但管理外匯條例的存在仍給予市場,尤其是外國企業負面想法,因此朝野都支持訂定外匯法,廢止管理外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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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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