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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不得私有 將解禁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部分已被指定為古蹟的教堂寺廟,原屬私人土地,但因日治時代被迫登記為日人所有,光復後國民政府誤為日產予以接收並登記為國有,主張改為政府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排除土地法關於名勝古蹟土地不得私有的禁令。

提出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王幸男認為,這項條文未來如果經立院順利通過修正,將可實現還產於民的目標,解決歷史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王幸男提案指出,以台北市中山南路的濟南教會教堂及土地為例,日據時代時,教堂及所坐落的土地是台籍信徒捐贈,原屬濟南教會所有,但台灣光復後,政府竟誤以為濟南教會教堂及土地為日產予以接管並登記為國有。

他說,全國各地應該還有一些寺廟有類似現象,應通盤考量加以解決。

另外,委員會也通過,徵收土地的使用,其相關賠償,擴及地上建築。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對於徵收土地後,僅針對接連土地因徵地使用導致減低利用效能,可向需用土地人要求賠償的現行規定,放寬為接連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如其收益受影響,也可一併要求賠償。

根據提案說明,以往徵收土地的使用,使接連土地降低利用效能,雖能請求賠償,但徵收土地造成的影響卻非僅限於土地利用,附著接連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使用收益也受影響,因此有修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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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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