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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透視╱北市府恐須負賠償責任

記者劉志原╱特稿

受虐女童在台北求助無門,而遠送台中救治,若女童因而病情加重或有其他損失,因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為公立單位,相關失職人員除刑事責任及行政處分,所衍生的後續善後費用,台北市政府恐也將負起國家賠償或民事損害賠償之責。

賠償部分可由兩方面,分別是國家賠償及民事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若公務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公務人員怠於行使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也得賠償。

若女童因未在第一時間獲得仁愛院區診治而導致憾事發生,其家屬是否可要求國家賠償?因仁愛院區屬公家單位,院內醫師為公務員毋庸置疑,但院內醫師值班或執行醫療任務時,是否為國賠法中所指「行使公權力」,實務界見解不一。

有法官認為,公家醫院醫師的醫療行為,與警消或司法人員所行使的權力不同,僅為受政府委任提供民眾醫療服務,非屬「行使公權」,拒絕讓女童住院也非「行政處分」,故邱姓女童難以要求國賠。

但也有法官認為,政府僱用醫師為病人看診,目的是為保障人民建康,可視為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而且,仁愛院區醫師既屬公務人員,若怠於行使職務而生損害,依國賠法規定,台北市政府同樣要負起國家賠償之責。

故國賠之路,未定之天,倘若此路不通,女童還可另循民事途徑,向法院訴請包含醫師、仁愛院區,甚至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失職個人或單位賠償。

依據民法規定,若因故意、過失或不法侵害他人權益,造成他人損失,即須付損害賠償責任,女童是否能求償成功,須由法院認定相關人是否有故意、過失及不法行為而定。

以本案為例,若事後調查後發現,仁愛院區有能力救治女童卻拒收,就違反醫師法第廿一條,對於危急病人不得無故拖延的規定,構成侵權行為中的「不法」要件,失職人員及單位將難逃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若調查後發現女童在台北即可救治,不必送至台中,如此一來,女童家屬在醫治期間,遠赴台中照料她所花費的時間及精神與車資等損失,也可以一併向失職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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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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