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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強制分級真的不要緊嗎?

■劉靜怡

(續昨日)

無論是從社會價值選擇抑或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角度切入,「內容強制分級」制度對以民主憲政為基本架構的資訊社會走向,到底帶來何種憲政和人權意涵,應該相當值得徹底釐清其實際面貌,進而辯論其優劣處的議題,可惜的是,一個開放社會應該在立法前便形成的充分辯論,在「保護兒童青少年」的萬能藉口下,根本被閹割殆盡,我們的立法者不但忽略了政府有沒有任何正當性可以幫我們開書單這個根本問題,也完全忽略了資訊流通的現代化脈絡,忽略了法理層面所涉及的立法管制本身違憲與否的問題,以及內容強制分級和過濾所涉及的資訊社會價值選擇問題。甚至,連極力擁護內容分級制度的團體,都無法充分理解和說明內容強制分級和自願分級的差異,以及強制過濾和自願過濾的差異,甚至根本誤解了其他國家類似立法的真正內容,弄不清楚他國立法透過何種立法型態鼓勵自願分級機制的形成,卻仍大吹道德法螺,令人深感驚愕。請問,我們真的能夠容忍這樣的立法品質和管制品質嗎?請問,目前的圖書分級制度是保護了未成年人,還是促使未成年人對於限制級出版品更加躍躍欲試?或者如建中青年一般,乾脆自行創造一個由未成年人寫限制級內容給未成年人看的市場?請問,面對市場上有眾多分級標準可以選擇,有眾多自願的分級和過濾模式可以遵循,有各種可以讓父母師長自行決定用那種適合自己所要保護的未成年人身心成熟度的過濾軟體可供參考援用的現實情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網路內容強制分級和過濾的做法,至今仍堅持的「政府未採取侵害最小且最為可行的管制措施」因而違憲的態度,以及歐洲鼓勵業者採取自律模式和鼓勵使用者自行篩選內容的憲法和價值選擇意涵,難道不該帶給我們些微啟示嗎?我們到底該怎麼看待這個社會裡的「言論自由」和「資訊接收自由」(其實就是言論自由的一環)的內涵呢?難道,政治性言論是否受保護,是這個社會唯一的關注嗎?若果如此,那麼,這個社會真是個未進入現代化脈絡的前現代社會。

在一個民主憲政社會裡,在一個真正了解各種國際人權條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基本精神的社會裡,「成人的權利」到底應該如何定義?這裡所謂的「成人」是否應該包括一般的成人,以及被認為性傾向和性喜好特殊的成人,誰來定義一般和特殊之間的區別?這種兩分法區別方式具有正當性嗎?再者,「未成年人應該如何被保護」這個問題的決定,是否應該單方面操縱在一群腦中充滿不容忍的道德想像的成人手中,未成年人卻毫無置喙餘地(換言之,未成年人是否應該享有憲法層次的內容接收權)?所謂的「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不是該被當做一個萬能的立法理由,任由道德意識形態保守和資訊掌握解讀能力退化卻自以為是的成年人,當做限制絕大多數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權利的藉口,而且在管制手段上採取不擇手段、一網打盡的方式?至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此一直都是抱持否定的態度,這不正是我們所熟知的違反「比例原則」嗎?

面對這個由立法強制分級統治的社會生活架構,我們應該自問的根本問題是:我們要的是怎樣的社會?要的是怎樣的生活共同體?在這個生活共同體裡,何以是未經檢驗的所謂主流,甚至組成份子產生方式可疑且無須負擔任何政治責任的分級基金會,扮演道德和內容指導者的角色,來決定你我該讀什麼書,該選擇怎樣的價值呢?我不知道你面對這個現實時能不能服氣,我看到的,則是訴諸籠統道德的立法所帶來的阻礙社會進步的困境。

(下篇,全文完)

(作者劉靜怡╱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澄社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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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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