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瑪斯號只判賠953萬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我國首宗跨國生態求償官司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汙染事件,經向挪威法庭提出訴訟一年七個月後,審判結果終於出爐,法院一審判決阿瑪斯號船東及船東責任互保協會(Gard)敗訴,應賠償我國新台幣九百五十三萬元。
不過,所獲賠償金,不但與原先求償目標三億五千萬相差三十倍以上,還得額外付出台幣兩千萬訴訟費用,所以會如此,主要是其他生態與經濟求償失敗導致,對此環保官員無奈表示「遺憾」,坦承是「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前年二月起,台灣由環保署代表向對方進行生態與經濟求償,雙方在前年進行協商時,據傳對方只願支付一億五千萬元,距離我方提出的三億五千多萬元落差太大,導致談判破裂,對方才突然反咬我方一口,搶先對我國提起告訴,請求無需負賠償責任。據了解,三億五千萬包括國家稅收及經濟損失約九千萬元、珊瑚與魚類的生態損失及復育費用兩億四千多萬元、沿海生態監控費用約一千八百多萬元等。
對此,環保署官員不願證實,只表示當時對方的談判底線,與今日九百五十三萬,確實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環保署表示,雖然挪威法院判決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應負賠償責任,但我方請求的珊瑚與漁業復育費用、稅收、觀光等損失,法院皆認為無足夠證據證明相關,因此未核准相關損害賠償之請求。
珊瑚復育方面,挪威法院認為無必要採取任何措施來固定或復原受損區域的珊瑚,經自然力作用,該地區珊瑚已逐漸復原,並認為即便採移植珊瑚及釋放珊瑚幼蟲等復育方式,成功復育機率也不高。
環保署表示,目前只接獲判決書的摘要,至於各項請求被駁回的詳細原因,必須等厚達六十五頁的判決書到了,才能完全確定,屆時才能協調相關各部會,評估是否考慮提請上訴。
所幸整個求償事件,我國並非全盤皆輸,在此之前,我國政府、民間各單位個別的求償行動都很成功,對方已賠償我方政府六千一百萬元油汙清除費用、恆春漁會一億兩千三百萬漁業損失、船貨移除費用六千萬、屏東縣政府行政罰款九百萬,總計兩億七千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