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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惡意逼退 案例增多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勞工退休金新制今年7月上路,勞工陸續投訴且指稱遭雇主惡意中止契約逼退,勞工相當擔心訴訟耗時耗財,不知如何自救?勞委會表示,勞工應儘速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科檢舉,並讓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勞工自然不需負擔裁判費。

勞委會指出,雇主未發予退休金涉及刑事罰,若勞工還遭雇主積欠特休假或薪資,勞工應一併向地方勞工局科檢舉,經調查及開罰後,處罰內容將可作為法院訴訟的有力佐證證據。

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基數係指核准退休時的1個月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工作年資者,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違法者可依勞基法第78條,處3萬元以下罰金,雇主將留下刑事紀錄,勞工屆時還可一併要求民事賠償。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勞工也可寄發出「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給付的標的、發生原因及事實,在支付命令合法送達雇主後,雇主應在法定期間20天內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情況下,相當於雇主放棄異議權,不得再行異議,該支付命令應即時生確定判決之效力,換言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勞委會指出,在勞退金新制實施前,少數緊張過度的雇主急著逼退勞工,欲藉此規避每月提撥員工薪資百分之6的勞退金支出費用,或節省勞退金舊制的退休金額度,其做法不甚適當。投訴的中高齡勞工也向該會宣稱遭雇主逼退後,勞工提出自請退休相關申請,不過,明明持續擴大建廠的雇主卻延遲發予退休金,不知所措的勞工只好寫投訴書,希望獲得權益保障。

勞委會也表示,有些勞工曾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勞工反映地方調解委員會處理車禍糾紛或鄰里爭議案件較多,不甚理解勞工法規,在勞資雙方各執一辭的狀況下,此類調解案往往不成立,投訴勞工事後向勞委會抱怨,政府應多告知勞工不需虛耗力氣於地方調解委員會,延遲爭取退休權益的時間,而是應儘速向地方勞工局科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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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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