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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犯投案 在家休三天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曾經列名十大槍擊要犯的蕭胤瑀,去年二月到台北市討債反遭債務人鍾興陽槍殺案,士林地方法院日前依殺人罪,判處鍾興陽十五年徒刑。

據悉,蕭胤瑀遭槍殺後,嫌犯鍾興陽透過管道,向當時的內湖分局刑事組長主動投案,但鍾嫌要求「到府安家」,警方命刑事小隊輪流、排班到鍾興陽家看護,達「三天兩夜」才隨案移送。

本案另由士林地院審理發現,被告鍾興陽應訊時供稱,射殺蕭胤瑀的槍彈,是奪自蕭某腰際,但這部份已被排除,故排除蕭胤瑀帶槍討債事實,從而認定槍彈是被告鍾興陽在現場以不明方式取得;至於實情,因無積極證據佐證,合議庭以「不詳時地取得」作交代。

至於該位刑事組長對被告的「法外寬恩」,有無涉及刑責或違反警察辦案內規,檢方將在接獲正式判決書後進行究責。

曾與頭號槍擊要犯陳新發,同列十大槍擊要犯、排名第四的蕭胤瑀,去年二月到內湖區鍾姓家族聚居的社區,向鍾興陽索討賭債;鍾興陽一再藉詞躲避家門不出,蕭胤瑀因而與社區警衛、鍾家大哥在現場發生劇烈爭執。

被告見場面激烈、現身商談,雙方一言不合,取出手槍將蕭胤瑀射殺,隨後再將槍藏匿於民權東路六段草叢中逃逸數十天,由家人透過管道與當時的內湖分局刑事組長聯絡,指被告將帶槍投案。

去年三月一日,被告前往藏槍處取出槍彈返家,當面將槍交給警方,並由警方帶回刑事組保管;鍾嫌則在警方的同意下,繼續留在家中居住並接受警方排班監視,直到同月三日上午八時許,才隨同警方到分局製作筆錄、移送。

全案槍枝來源大逆轉以及警方在被告家戒護安家等事,主要於審理的士院合議庭調閱案發當時上線監聽的監聽帶過濾,赫然聽出鍾家向人指出,「警察有派人來厝顧他(被告)」,「蕭胤瑀是槍擊要犯,將槍推給他是正常的」等話,認為事有蹊蹺展開清查。

檢審為求驗實,去年九月底傳喚相關警務人員以隔離訊問釐清,刑事組長首先接受檢方詰問,否認「到府看護」,但輪到承辦小隊時,檢方「亮」出監聽錄音帶法寶,承辦小隊四人自知無法隱瞞,只得一一坦述。

承辦小隊表示,去年三月一日下午,組長向他們表示蕭胤瑀命案嫌犯要投案,人在鍾家,基於人情,給鍾嫌處理家務時間,要他們輪流到鍾家分班看護鍾嫌,直到同月三日清晨八時,才將鍾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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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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