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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結合 公平會決訂法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因應國際油價上漲、機場使用費調整、高鐵即將通車等經營困境,國內航空公司近期可能採與他家航空公司合併,或受讓股份、資產等,以降低成本,公平會表示,國內航線市場結構呈高度集中,若進行結合,極可能涉及公平法結合申報門檻,該會決定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
公平會指出,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統計資料顯示,實際營運的國內航線有28條,分別由遠東航空、復興航空、立榮航空及華信航空等4家經營,航線市場高度集中,結合案將涉及公平交易法規定,原則上該會希望在結合後,仍保留規模相當的競爭者,否則參與結合的事業需提供充分事由,或採適當的結合補救措施,回復結合前的競爭水準。
公平會未來審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申報案件時,將依結合案涉及的市場界定、競爭影響、經濟效率影響、結合補救措施等進行分析。
公平會表示,參與結合案的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自願或與公平會協商後,採部分資產、部分業務、航線經營權、起降額度、時間帶轉讓、或移轉給參與結合事業以外的競爭者,以減輕結合案造成的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指出,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若因結合而使其市場佔有率達三分之一者,或參與結合之一的事業,其市場佔有率達四分之一,或參與結合的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元,其結合對象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億元,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審查。
公平會強調,未來在審查參與結合事業提出的結合補救措施時,將考量補救措施與結合案造成限制競爭效果的關連性,是否有助回復結合前的競爭水準。
審查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案的原則,將以「城市對」(city-pair;例如台北至高雄)做為最小市場範圍,但也會考量到起迄地點鄰近航線、鐵公路及水面運具的替代能力,並考量結合案是否有助於降低經營成本、網路合理化、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競爭、挽救垂危事業等有益整體經濟利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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