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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替股民說話

■黃天麟

台灣全國最近幾天為了「和艦」鬧得滿城風雨,聯電有否投資和艦,有沒有將技術專利轉讓給和艦,並將訂單轉介,損及八十九萬多名在台股東的權益至今仍然是謎。但不管如何,和艦確已拋給關心台灣前途的國人一個必須嚴重關心的問題 - 國家的經濟安全與全民的經濟利益。

依投審會資料,和艦科技未經許可赴中國投資的處分到現在為止是罰鍰新台幣二百萬元,且案件仍然在行政訴訟中,尚未開庭,同樣對上海宏力也是罰鍰新台幣二百萬元,案件亦改提行政訴訟尚未開庭,中芯半導體更是止於投審會調查之中,據稱聯電若投資和艦確實,依新規定亦只不過最高罰鍰二千五百萬元。問題是,這些區區二百萬元罰鍰,即使最高二千五百萬元,對如和艦高達數十億、百億元的違規投資算什麼?能起嚇阻作用嗎?事實證明,罰鍰還沒收到,和艦已開工,技術已到○點三微米、○點二五微米,進而達到○點一八微米邏輯製程,月產能快速拉升至三萬片水準,中芯月產量更是已達十二萬片○點一三微米製程,也就是說有罰責等於無罰責,執行更是鬆懈而怠慢。

至於聯電有無暗度陳倉,將敏感科技專利轉移給中國和艦,據法律專家稱,檢調單位無能以國家權益著手,三十二年前行政院頒布的「科技資料保密要點」所管制的對象也僅止於接受政府補助研發的敏感性科技,像聯電這種私人企業自行研發的技術,再怎麼敏感,公權力也管不著,是以檢調只能以侵害公司權益、對股東的涉嫌背信來偵辦。也就是說,台灣在深受中國併吞的威脅下,至今竟然還沒有一套法律可以管制像十二吋晶圓製程、設計、精緻農業新品種、新生技等敏感科技的輸出或走私。台聯曾於二○○二年三月與當時行政院達成管制高科技技術流入中國的四項共識協議,但「科技保護法草案」在立院一躺就已三年,眼看著這些可以提升國人財富、增加就業的國家寶貴科技,心血結晶的農、漁生技流入中國,還是沒人理睬。

令人傷心的是,「和艦」案發後,竟然有人大發雷霆質疑政府「跳不出舊思維,走不出新絲路」,將一個法律案件硬指為政治事件,甚至高喊廢除他們(統派)所認為「不合時宜」的「穴鳥法律」。我們實在無法了解他們的思維邏輯,只能以統派的意識形態來加以解釋。如果他們的說法是對的,那麼美國的「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Enemy Act ,1917)、「原子能法案」(Atomic Energy Act ,1954)、「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1979)、「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1996)可不就都成為大「穴鳥法律」,該打該廢?

此次中國聯想併購IBM個人電腦部門,結果被美國政府認為影響國家安全;中國中芯半導體向美國應用材料公司購買新機器,結果被美國政府打回票,理由還是國家安全。為此美國應用材料公司再次向政府訴求,套上台商慣用的一句話說:「我國不賣,日本公司也會賣,白白損失商機」,結果訴求還是被美國政府所否決。美國政府錯了嗎?美國政府給我們的啟示是,即使美國是一個最開放的民主國家,也有其「經濟安全」的考慮與立法。值得一提的是,美國人及美國的媒體並未因此指控美國政府「鎖國」思維、「違反市場原理」或「政治辦案」。

由美國上述的例子,國人應該了解,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當面對外來威脅的時候,「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還是高於商業利益與廠商意向。美國尚且如此,面對中國即時而明顯威脅的我國還能說不需要嗎?

過去「戒急用忍」及現在的「有效管理」之所以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是因為我國一直欠缺如美國的「敵國貿易法、出口管理法、原子能法案」等等屬經濟安全機制的完整法律架構。我國現在雖然也有兩岸關係條例,但此條例對經濟安全的規範不多,且過於籠統,對違反者之罰則又輕到無關痛癢(如僅罰款二百萬元),完全不產生嚇阻作用,被違反者視若無睹,在商業利益之下,當然大家不會遵守。如果我們的官員把自己對立法之顢頇、執法之怠慢絕口不提,卻把此類台商之偷跑、不遵守,視為「法律不切實際」或「無法執行」,無異是倒因為果,若以此認知上迎合統派之意向,再做有害全民的「務實調整」,鬆綁法令,即國家經濟之被中國所掏空必不能免,且指日可待。

試問一年超過一百億美元,折合新台幣三千二百億元的對中國之投資(約占GDP之百分之三,美國為萬分之三,日本為萬分之五)還不夠嗎?還要鬆綁嗎?

因為中芯,因為宏力之偷跑,也因為對和艦技術之轉移,台灣的半導體業者的利潤已大量縮水,股票市值也因此跌掉了數兆元,數百萬股民(僅聯電股東就有八十九萬人,市值由二○○○年的一兆一千億元縮水到四千億元)損失不貲,股市動能大減。我們是不是還要開放到這些科技股變成雞蛋、水餃股才會罷休?現在該是認真思考「經濟安全」機制以保護股民,守護台灣經濟的時候了。(作者為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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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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