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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報地雷 嚴加控管

〔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在大騰、宇詮相繼爆發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造成鉅額損失後,加上因應明年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上路,金管會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商品展開將嚴格管控,未來銀行不得利用金融衍生性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幫助客戶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行為,而且還要銀行在交易契約及網站提供利率及部位價值資訊,以協助客戶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維護交易的公平性。

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將在明年上路,對於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準則有許多規定,包括增列金融商品未實現收益及損失,都必須列帳,為了因應34號公報的實施,金管會開始要求強化銀行風險管理制度,並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場,昨日發佈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增加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應採行的風險控管措施、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權益保障、強化結構型商品風險揭露等。

在銀行的風險控管措施方面,明定銀行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的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風險及評價損益﹔若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若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的避險性交易者,至少每月評估1次。

並明定銀行不得利用金融衍生性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行為。

在加強客戶權益保障部分,明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推廣文宣,應公正、不誤導客戶,並訂定向客戶交付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的作業程序,對於機構投資人以外之對象,應由客戶聲明銀行已派專人解說,且在各項產品說明書上簽具確認。

至於結構型商品風險揭露部分,銀行必須在交易契約與其網站提供具完整性、正確性及即時性的商品資訊,協助客戶作出正確投資決策方式﹔而且銀行辦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業務,不得有內部人員交易的情事發生。

不過,金管會也說,倘若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交易對手如為金融同業時,因考量其專業性,可以不提供風險預告書給交易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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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2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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