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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到變性人? 訴離未獲准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蕭姓美籍華人兩年前返台娶周姓女子為妻,卻以懷疑周女是「變性人」為由,向台中地院訴請離婚,周女對蕭某的質疑矢口否認,女方親友也證述周女從小就是女生;法官認為蕭某的說法純是臆測之詞,因此判決不准。
蕭姓男子三歲就隨父母移民美國,擔任工業設計師,曾獲多項美國及國際設計獎,數年前來台,偶遇周女,得知周女為幼教老師,幼年喪母、父又不負責任,家境貧苦,蕭某深表同情,兩人進而交往,九十二年三月在台中地院辦理公證結婚,可是數日後,蕭某即返美,相約五月間再宴客,但此後雙方即未再相聚,蕭某則於去年底提出訴請離婚判決。
蕭某向法院供稱,兩人交往幾年後,他研判周女可能是變性人,婚後要求周女移民辦理良民證及體檢,周女卻百般推辭拖延;蕭某並列出十項理由,包括周女名字男性化、害怕體檢、不讓他看小時候照片、不喜歡性生活、乳房平坦、脾氣陰陽怪氣、周女曾說過「我丈夫不知道我原來是男人,哈、哈、哈」、周女拒絕請台南親友前來參加公證結婚等等,因而推測周女是變性人,要求法院將周女送醫鑑定。
周女則陳述指出,雙方在八十四年認識,八十九年蕭某來台,雙方自此發生性關係,但交往期間感情曾出現變化,是蕭某力挽兩人感情,主動提出訂婚及結婚,九十二年婚後,原本計畫於五月在台擺宴補請親友,卻遇到SARS期間而取消,由於蕭某父母反對這項婚姻,以致蕭就一直沒有來台相聚,該年六月蕭某即來信表示要離婚。
對於蕭某的質疑,周女表示,她從不怕體檢,在醫院有完整的婦科紀錄,從出生迄今,性別不曾改變。
承審法官為此曾傳訊周女的長兄及嫂子,均證稱周女從小就是女性,而且有交過男友。
法官表示,從客觀證詞,周女「形式上」都是一位女性,蕭某僅是臆測之詞,無法進一步提出證據,蕭某要求驗身,已有侵犯隱私之虞,不合理且無必要;另外,蕭某未提出周女有其他重大過失,足以影響婚姻,或兩人無法繼續生活之理由,所請求離婚不准。
醫師:男變女 女人中的女人
〔記者徐夏蓮╱台中報導〕有男子以妻子乳房平坦、不喜性生活、脾氣古怪,懷疑是變性人訴請離婚,中市整形外科醫師歐令奮指出,男變女的變性人,由於曾經是男人,他們會比女人更瞭解男人,反而更能掌握男人的心,「她們」不論是脾氣還是打扮,都會比女人更柔媚,幾乎都是女人中的女人。
整形外科醫師歐令奮指出,變性人都覺得自己是靈魂裝錯了軀體,只要讓他們如願變性,這一關一過,他們就會覺得一切正常了,會極力扮演好自己企盼的性別角色,男變女的,比女人更能掌握男人,女變男的,知道女人要的是什麼,他們也比一般男人更易擄獲女人的心。
他指出,男變女,整形外科醫師會用他們陰莖的皮瓣、陰莖、陰囊的皮膚做成女性的生殖器,不僅能做出大小陰唇,也可以做出陰蒂,外觀可以成為一模一樣沒問題。
但是人工陰道由於沒有腺體,和一般女性最大的差異在於做愛時,必須使用較多的潤滑液,至於胸部,變性人大多會選擇隆乳,也有的會打荷爾蒙,絕對不會比一般女人遜色。
他說,如果胸部扁平就被懷疑是變性人的話,那台灣不知道有多少變性人了,因為他不知幫了多少位胸部平到只有兩顆乳頭突起的婦女隆乳,這些人全是如假包換的真女人。
醫師歐令奮進一步指出,他見過很多男變女的變性人,由於他們要掩飾男性的特質,講話輕聲細語、脾氣溫和、個性溫柔,化妝品比一般女性用得還好、還多,走起路來搖曳生姿也比女人更女人。
只是變性手術動得再好,重要部位再巧奪天工,仍無法改變他們生為男人時的骨架,男性骨架的特徵是寬肩窄臀,變性後仍然如此,但施打女性荷爾蒙的,久而久之皮膚會越來越女人。
律師:據實以告 判離機會大
記者楊政郡╱特稿
離婚理由何其多,家庭暴力、個性不合、長期分居、移情別戀等等,理由不一而足,目前法官審酌離婚官司時,只要男女雙方皆已無意留戀這段婚姻,幾乎都可判准離婚,但是提出質疑太太是變性人,為訴請離婚的理由還是頭一遭;黃姓律師表示,蕭某以此訴請離婚實是不智的理由。
過去對於婚姻是勸合不勸離,但如今協議離婚比比皆是,一方不肯離而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也是屢見不鮮,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標準也逐漸放寬,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已有名無實,法官判准離婚的機率非常高,常見的離婚官司理由包括:長期處於家庭暴力、對方有外遇、一方經常出言辱罵、一方有不名譽的罪行、性生活難以協調、長期未負起家庭責任等等。
但是,提出妻子是變性人為離婚理由,確實是少見,醫界人士指出,一般男變女的手術,對於男生的喉結無法消除,而且陰部整型也多少可看出端倪,除非長期都在黑暗中行房,要不被發現是很困難的。
該案承審法官認為,兩人是戀愛結婚,婚前已有多次性行為,在審理中看不出周女有喉結,而且非常女性化,當然光憑這些外觀還不能判定。
再從各種跡象,以及傳訊的證人證詞,皆證實周女是「女性」,看不出有「合理的質疑」周女是經過變性手術的變性人,蕭某提出這種理由難以讓人接受,蕭某要求將周女送醫鑑定,也就沒有必要。
法界人士指出,男方若真的認為與女方難以維繫婚姻生活,其實只要向法官據實以告,說清楚原因,法官自會審酌,在目前判決離婚標準並沒像過去那麼嚴格,通常判准的機會很大,實在沒必要捏造一些「莫須有」的理由,徒增離婚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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