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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躲債權 被判半年牢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邱長庚在17年前因自己房子失火延燒到鄰居楊某的房子,雙方在法庭上以61萬元和解,但楊某拿著法院發給的債權證明索討無門,楊某過世之後,楊某子女發現邱某名下有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料,邱某發現有人對他的財產強制執行後,緊急脫產變賣,楊某子女告他毀損債權,台中地院判處邱某6月徒刑。

拒付法庭和解金

判決書指出,77年間邱某的房子失火,延燒到鄰居楊某的房子,雙方在法庭上以61萬元和解,楊某對邱某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查無財產,法院發給楊某債權憑證,邱長庚的財產處於隨時可能被強制執行的狀態,楊某後來死亡,其債權由4名子女共同繼承。

93年3月,楊某子女查知邱某在郵局有存款以及股市內有股票,立即對邱某的存款及股票進行強制執行,同年月12日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同日中午11時許送達給邱某簽收。

賣股無視強制執行

邱某簽收執行命令,發現股票被強制執行後,立即聯繫營業員,30分鐘內以低於市價的價格拋售29張股票,得款44萬2千元,交割後立即提領現金,花用殆盡,法院書記官前往證券行執行時,發現標的物已出售。

邱某到案後辯稱他未收到法院執行命令,而法院提出簽收回證,他又辯稱印章不是他蓋的,是因為需要生活費才賣股票,沒有毀損債權的犯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邱某的說法是卸責之詞,且在接到執行命令當天,以低於市價的價格把所持股票全部拋售,顯然是為了逃避債務、損害債權,因此依毀損債權罪判處6月徒刑。


執行債權憑證 別忘時效

記者楊政郡/特稿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即使有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也要注意它的請求時效。

吳姓女子20年前被倒會百萬元,控告對方蔡某詐欺(已判刑確定)並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中雙方和解,吳女當時對蔡某財產強制執行,但蔡某沒有財產,法院發給吳女債權憑證,但是這類債權憑證只有5年請求時效,吳女在93年間發現蔡某的兒子沒有拋棄繼承,且有不動產,立即對蔡某兒子的財產進行查封,聲請強制執行,但是蔡某的兒子發現吳女的債權憑證已經失效,向法院聲請異議獲勝訴,撤銷強制執行,吳女的百萬元債權可以說泡湯了。

台中市楊姓男子,77年間房子因邱姓鄰居失火被燒了,在法庭上雙方以61萬元和解,17年後楊某的4名子女繼承債權,93年間對邱某的郵局存款及股票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要進行查封之前,邱某企圖脫產,迅速賣掉手中持股,被依損害債權判處6月徒刑。

5年請求執行一次

以上兩個案例給外界很大的啟示,如果你是債權人,要注意即使取得債權憑證,也要特別注意請求時效,如果吳女每5年來請求強制執行蔡某財產一次,則債權會永遠存在,總有一天等到你。

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會因為「債務」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請求時效。

大致來說,如果是一般債務,其債權請求時效為15年,法院的債權憑證請求時效同樣為15年;如果是一般侵權行為的賠償債權,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所和解的債權,其請求時效為5年,法院的債權憑證也只有5年時效,債權人及債務人都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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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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