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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子女 將不得繼承財產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昨日組成民法繼承篇修法小組,除針對「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兄弟姐妹間代為償還債務等不合理現象大規模修法外,也將在民法增訂父母在生前得以「書面表示」,讓惡意不扶養父母的惡子女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財產。
法務部指出,修法方向至少包括:1.全面檢討現行民法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規定,將目前民法規定,知悉有繼承權,應於2或3個月提出申請的時限將「大幅延長」,以免親屬間因久未連絡、不知情等因素而錯失拋棄繼承等時機,如此,不至於出現未踏出校門,卻終生背負數千萬元龐大債務後果。
2.特別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父債子還部份,將增訂法定代理人、量身訂定延長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等時限設計,訂定完善保護配套措施。
3.將一併修正攸關女兒權益的「特留分」制度、繼承回復請求權、遺囑制度、歸扣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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