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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分居 罰小孩

■ 陳力鴻

對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即將施行的新修正「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十條,筆者實在不吐不快。

依據新規定,國民小學如額滿,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持有一定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依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入學。修正前僅需「父或母」其中一方,修正後變成需父母共同設籍。

如此修正,排除了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但父或母因故無法設籍之學童的就學權利。父母因感情不睦或其他原因而分居者,是現階段社會相當普遍的現象;父母分居非學童所願,父母是否夠理性客觀亦非學童所能選擇(更何況這些學童可能是無法享受雙親一同照顧的「弱勢者」),豈能硬生生地剝奪其優先入學權利?

難道這就是台北市政府的道德價值判斷--「誰叫你們夫妻分居」!(作者從事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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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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