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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再鬆綁 裨益台商資金調度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放寬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業務委託DBU(同一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部門)代為處理,加強海外及中國台商資金調度便利性與效率。

立委劉憶如表示,國際間資金朝向自由度、報酬率高、管制寬鬆地區流動,若國內銀行OBU可以發揮實質效果,台商可利用OBU調度資金成本降低,融資取得更為便利與靈活,資金安全性大幅提升,將可以進一步發揮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根據初審條文,明確界定OBU業務範圍為收受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條文並放寬OBU得委託DBU代為處理,但指定銀行處理時,應帳列OBU。草案規定,OBU委託DBU代為處理的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的兩岸金融業務,控管作業應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OBU統籌負責。

據了解,政府已在二千年開放DBU可辦理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構、金融機構的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業務;二千零一年同意DBU辦理境外客戶外幣匯兌之匯出匯款業務;前年同意DBU辦理境外客戶的外幣授信業務。

財委會昨日通過修正案則是全面放寬OBU業務,包括兩岸金融業務都可委由DBU代處理。


國內資金 恐加速外流

記者陳中興/新聞分析

立法院財委會昨日初審通過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台商外幣授信等兩岸金融業務,得由各銀行總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下授到該銀行遍及全國各地的外匯指定銀行(DBU),雖然銀行業認為,此舉可使台商資金匯入中國化暗為明,但同時潛藏資金加速外流中國的疑慮。

銀行業者指出,目前存在兩岸三地的地下通匯金額十分龐大,廠商必須付出額外匯兌成本,且必須自行承受匯兌風險,開放DBU承作放款、匯款業務之後,可以使這些地下通匯行為化暗為明,且DBU授信仍必須經總行OBU批准,授信品質不致變差。

不過,仔細思考不難發現,台商放款承作單位一下子由七十處,大幅放寬到一千處,即使每件新增授信都層層上報到總行OB新聞評論U,OBU的授信審查能量也無法在一時三刻之內配合得上,但在銀行商業利益的驅使下,加上消費金融危機席捲,銀行濫頭寸無處貸放時,OBU業務下授到DBU,必然對銀行產生強大吸引力,重利之下,DBU所擴大承作的台商放款,授信品質仍難令人放心,如此一來,無異對「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等疑慮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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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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