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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品牌 條文有玄機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對於台鐵在招標規範中要求「如KYDEX6200板材或更佳材質者」,熟悉採購法的官員直言此舉「有瑕疵」,舉例僅列出一項品牌、捨「同等品」而用「更佳材質者」,都會對有意投標的廠商造成影響。
技巧迴避爭議
台鐵四年前辦理復興號列車舊車廂改裝升級案,內裝材質要求「需採用類似航空客機板材,如KYDEX6200板材或更佳材質者」,熟悉採購法的官員指出,關鍵就在條文中的「或」字,技巧地迴避指定規格、綁標的指控。
該名官員表示,廠商要找到比KYDEX6200凱德板「更佳材質者」,成本可能更高,規範如此設計,廠商一旦得標,採用KYDEX6200凱德板的機會,勢必較其他品牌高。
況且,如要採用其他品牌,廠商還得證明替代品真的「材質更佳」,還要經過台鐵認可,手續如此繁複,相信應該不會有人這麼做。
官員指出,一般機關辦理採購,必須舉例說明規格時,很少僅列出一例,且多註明「或同等品」,台鐵如果無法明確列出內裝材質標準,也不應只舉一項品牌為例。至於另外加註「或更佳材質者」的要求,也相當罕見。
得標廠商最後因此條文搞得灰頭土臉,也讓官員們好奇,因為將近十億元的標案,廠商理應準備充分,如果在材料供應上沒有十足把握,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時,就應提出異議,一開始沒有異議,最後卻被規範「卡」住,顯然太粗心。
只舉一例作法不妥
法務部政風司專員陳友正則指出,同等品是採購法中的專有名詞,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免執行上有疑義,還曾經另訂執行注意事項,可見該法條重要性。
他強調,該條文的立法精神,是要避免機關辦理採購時,有不當指定的行為,或刻意限制、影響廠商的競爭權益,過去就有採購官員在規範中舉出三例,卻被廠商檢舉不是同等品,最後吃上官司,只舉一例的作法,確實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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