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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未標明 過失致死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車禍肇事,有人受傷倒臥路間,傷者傷勢不明下, 不可任意移動, 就地打110、119報案、急救要緊,更重要的是,必須在傷者四周擺放警示標誌,否則傷者再遭他車輾壓傷亡,縱使錯不在己,最後仍將攬罪在身;1名公車司機即因一念之差,惹禍上身。

中興巴士1名詹姓司機,去年深夜與1輛搶道左轉、酒後騎車的機車相撞,騎士遭後車輾過身亡,詹某原經檢方以無過失不起訴;但檢方續行偵查發現,騎士落地時,詹某只顧打電話救護,未放警示標誌警告他車注意騎士位置,致騎士遭輾壓,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死亡的機車騎士事後經抽血檢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1.26毫克,現場並經交通鑑定,認為肇事為騎士搶道左轉造成,公車司機無過失,檢方偵結後,將輾壓騎士的潘姓男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詹某不起訴處分;全案經騎士家屬向高檢署聲請再議,發回士檢續行偵查,出現逆轉結果。

本案發生在去年3月的午夜,詹姓司機駕公車行經大同路二段,1名謝姓男子酒後騎車自巷口竄出,搶先左轉,與巴士擦撞,謝某倒臥車道,隨後遭後車輾壓身亡。

檢方認為,詹某事後雖緊急打電話報案、呼叫救護車,並在公車後方擺放三角架,警告同向來車注意,卻疏於注意謝某倒地後的安全維護,導致謝某重傷倒臥對向車道時,遭對向來車輾壓、拖行,慘死輪下,謝某的死亡與詹某的應變疏忽有關。

檢方全案偵結後依法將詹某起訴外,以其自首,請法官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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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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