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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 要有獎勵條文

■ 謝美芳

教育部要求高中職兩個月內修正不當校規,筆者建議,教育部應先訂定「各級學校制訂校規標準流程」與「各級學校校規導則」,前者猶如政府機關法制作業標準流程,有助於校規制定時之公開、透明與利害關係人之參與。後者猶如「環境基本法」一樣,由中央訂定大原則、大方向,再由各級學校據以訂定適合各校情況之校規,如此方能使各校規範內容趨於一致,避免因學校之不同,對同一行為有不同的是非價值判斷。

其次,目前校規多屬「禁制」規定,相對缺乏鼓勵之條文。未來改革校規內容時,對於學生自動自發之優良行為,應該在校規中明文規定獎勵標準,讓學生將從事優良行為引以為榮。 (作者為教育事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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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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