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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停車費 車主異議免罰

〔記者陳政宜/苗栗報導〕苗栗縣1名女性車主,因欠繳停車費遭監理機關裁處1200元罰鍰並將吊照,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近修正,停車費罰款降低且不吊照,她向苗栗監理單位聲明異議,結果不僅免吊照且罰款撤銷,此事令她感嘆「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而不是保護好人」。

這名女性車主6月初開車到台北縣永和市某收費路段停車,8月收到北縣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指其不依規定繳交20元停車費,逾期須罰款600元。

她記得曾經託人補繳停車費,怎麼還收到罰單?直覺是北縣府作業疏漏,並未加以理會,沒想到11月又收到新竹區監理所裁決書,仍指其欠繳停車費,經北縣府移送該所裁決罰款1200元,限期12月15日前繳納,否則吊銷汽車行照及號牌。

接到裁決書她趕緊聯絡受託繳費的友人,確定補繳後向苗栗監理站聲明異議,監理站函請北縣府查證,北縣府回覆她停車繳費紀錄良好,並已補繳欠費,建請新竹區監理所將該案撤銷免罰。

她坦言停車費其實逾繳1天,依舊法規定須罰款600元,結果聲明異議之後不僅罰款獲北縣府註銷舉發而免罰,連監理機關原裁處欠繳停車費的1200元罰款,及逾期繳納罰款將吊銷行照及拆號牌的裁決也獲撤銷,令她「大吃好幾驚」。

此案最終處理結果,她不認為是北縣府或監理機關獨厚於她,應該是兩機關在收到聲明異議狀之後,重新查閱法條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今年初作過修正,停車費逾繳最高罰款已降為300元,且不執行吊扣執照,該修正條文9月1日實施,依法律「從新從輕原則」,對尚未裁處確定之案件均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的法律所致。

換句話說,即便北縣府最初催繳罰單是在法令修正施行前寄發,但監理機關裁決書卻是在施行之後才通知,該案既屬未裁處確定案件,當然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她坦言自己是誤打誤撞討回公道,但也不排除該兩機關忽略法令已作修正,自認理虧才同意撤銷裁罰,她也呼籲公務人員應該隨時注意所屬業務相關法令是否增刪、修正,才能確保民眾權益,避免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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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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