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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記得拋棄繼承

■ 尤英夫

報載家住台南柳營的林君,每月賺不到三萬元,卻辦一張又一張的信用卡、現金卡。四個月前購買一輛福特新車,但日前在一輛舊車內燒炭自殺死亡,其父親向前來相驗屍體的檢察官表示,連續一個多月來,不停地有銀行寄來催繳通知書、存證信函,也有人打電話到家裡催債,希望檢察官協助。不過,檢察官表示這部分屬民事範圍,與死因無關,無法幫忙。

悲劇故事好像完了。其實有可能是另一悲劇故事的開始。因為一個法律上的不小心,他的家人就可能幫他背債務。

原來父是父,子是子,夫是夫,妻是妻,各人的債務各人負責。但是依照民法繼承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孫)、父、母、兄弟姊妹亦有可能是繼承人。而所謂遺產,除了財產外,也包括債務。也就是某人死了,他的債權人可以對某人的所有繼承人追討債務,即使某人沒有任何一絲財產,也是如此。這樣的規定很不合人情。

所以法律又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拋棄後,所有的債務也就免了。問題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法律有這樣拋棄的規定,而且拋棄也是要一定的程序與作業。也就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以柳營林君為例,林君未婚無子,那就應該由父母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並通知林君兄弟姊妹,再由林君兄弟姊妹向法院拋棄繼承。如此辦理之後,林君親屬才可以完全脫離債務。

向法院陳報的程序,其實很簡單,只要懂了,家人就不會受欠債的家人拖累。不過,如果欠債的人還可能遺留有什麼財產時,最好的處理方法可能是陳報法院而主張限定繼承,如此一來,就不必擔心要自掏腰包還親人的債務,而且如果有什麼遺產時,還可能繼承一些,所以也就有百利而無一害。總之,本文要提醒所有負債家庭,要注意保障權益的法律規定,否則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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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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